海关总署2009年第22号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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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22号通知布告
(关于收支境运输工具载运货色、物品舱单及相干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变)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收支口货色羁系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2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05-04
【生效日期】2009-05-04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收支境运输工具载运货色、物品舱单及相干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干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立选择经由历程以下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央(热线效力电话:010 -65195656);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央(热线效力电话:010 -85193355);
  (三)各直属海关对外接进局域网(包括中央电子口岸)。
  二、各种舱单传输人在传输进口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时,关于在境外一个装货港装载运输工具承运至境内两个以上卸货港的,可以依照《办法》的有关划定,一次传输境内全部卸货港的电子数据。
  特此通知布告。

海关总署
二00九年蒲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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