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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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承征收反推销税)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通知布告〔2009〕65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9-27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推销税,纳税时候自2003年9月29日起,刻日为5年。根据反推销步伐期终复检察询拜访功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承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现就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报告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承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划定的产物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推销税。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9年第69号.tiff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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