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教诲第七类类注章注
0 ihunter 2010/05

  第七类 类注、章注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注释】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零丁身分派套的货物,其部分或全部身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物,应按混合后产物回进响应的品目,但其组成身分必需同时符合下列前提: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身分不需经由改装就可以一同利用的;
  (二)一同进口或出口的;
  (三)这些身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二、除品目39.18或39.19的货物外,印有斑纹、笔墨、丹青的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如果所印斑纹、书画作为其重要用途,应回进第四十九章。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和谐轨制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在聚适时或聚合后在饬Γㄒ话闶侨攘?和压力,需要时加进溶剂或增塑剂)感化下经由历程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往外力,其形状连结稳定??
  本和谐轨制所称“塑料”,还应包括钢纸,但不包括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
  二、本章不包括:
  (一)27.10或34.03的光滑剂;
  (二)品目27.12或34.04的蜡;
  (三)零丁的已有化学界说的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四)肝素及其盐(品目30.01);
  (五)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物溶于挥发性无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分量必需跨越溶液分量的50百分(品目32.08);品目32.12的压印箔;
  (六)无机表面活性剂或品目34.02的制剂;
  (七)再熔胶及酯胶(品目38.06);
  (八)矿物油(包括汽油)或与矿物油用途相通的其他液体用的配制添加剂(品目38.11);
  (九)以第三十九章的聚乙二醇、聚硅氧烷或其他聚合物为根基身分派制的液压用液体(品目38.19);
  (十)附于塑料衬背上的诊断或尝试用试剂(品目38.22);
  (十一)第四十章划定的分解橡胶及其制品;
  (十二)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品目42.02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
  (十三)第四十六章的缏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
  (十四)品目48.14的壁纸;
  (十五)第十一类的货物(纺织材料及纺织制品);
  (十六)第十二类的物品(例如,鞋靴、帽类、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十七)品目71.17的仿金饰;
  (十八)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器器具或电气器具);
  (十九)第十七类的航空器零件及车辆零件;
  (二十)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画图仪器);
  (二十一)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及表壳);
  (二十二)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
  (二十三)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照明装配、灯箱及活动衡宇);
  (二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活动用品);
  (二十五)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钮扣、拉链、梳子、烟斗的嘴及柄、喷鼻香烟嘴及类似品、保温瓶的零件及类似品、钢笔、活动铅笔)。
  三、品目39.01至39.11仅合用于化学分解的下列货物:
  (一)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分解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百分的货物(品目39.01及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品目39.11);
  (三)匀称至少有5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分解聚合物;
  (四)聚硅氧烷(品目39.10);
  (五)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
  四、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分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百分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在本章中,除条则另有划定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分量最年夜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组成的聚合物回进响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回进统一品目标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分量为最年夜,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回进其可回进的最末一个品目。
  五、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经由历程化学反响反应发作了转变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响应品目回类。本划定不合用于接枝共聚物。
  六、品目39.01至39.14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各种形状:
  (一)液体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二)不划定例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七、品目39.15不合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
  八、品目39.17所称“管子”,是指每每用于保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喷腊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肠衣及扁平管外,内截面如果不呈圆形、卵形、矩形(其长度不跨越宽度的1.5倍)或正多少形,则不能视为管子,而应作为异型材。
  九、品目39.18所称“塑料糊墙品”,合用于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物,这类产物是将塑料坚固地附着在除纸张以外任何材料的衬背上,并且在塑料面起纹、压花、着色、印制图案或用其他体例装饰。
  十、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合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利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多少形块,不论能否经由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十一、品目39.25只合用于第二分章已往各品目未包括的下列物品:
  (一)容积跨越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粪池)、罐、桶及类似容器;
  (二)用于地板、墙壁、隔墙、天花板或屋顶等方面的构造件;
  (三)槽管及其附件;
  (四)门、窗及其框架和门槛;
  (五)阳台、雕栏、栅栏、栅门及类似品;
  (六)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品及其零件、附件;
  (七)市肆、工棚、堆栈等用的拼装式牢固年夜型货架;
  (八)修建用的特征(例如,凹槽、圆顶及鸽棚式)装饰件;
  (九)牢固装于门窗、楼梯、墙壁或修建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手、拉手、挂钩、托架、毛巾架、开关板及其他护板。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划定例则回类:
  (一) 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标:
  1.子目所列聚合物称呼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分量计必需占95百分及以上。
  2.子目3901.3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分量计占95百分及以上,即应回进上述子目。
  3.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详细列名,应回进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
  4.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款划定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分量最年夜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比拟)所组成的聚合物回进该级其他响应子目。为此,回进统一子目标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要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举行比较。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标:
  1.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分量最年夜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比拟)所组成的聚合物回进该级响应子目。为此,回进统一子目标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要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举行比较。
  2.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响应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回类。
  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称、品种相通的聚合物回进响应子目。
  二、子目3920.43所称“增塑剂”,包括“次级增塑剂”。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注释】
  一、除条则另有划定的以外,本和谐轨制所称“橡胶”,是指不论能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物: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分解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第十一类的货物(纺织材料及纺织制品);
  (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泅水帽);
  (四)第十六类的硬质橡胶制的机器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
  (五)第九十章、第九十二章、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活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露指手套及品目40.11至40.13的制品除外)。
  三、品目40.01至40.03及40.05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
  (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能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
  (二)不划定例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四、本章注释一和品目40.02所称“分解橡胶”,合用于:
  (一)不饱和分解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至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3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两倍时,在5分钟内能答复到不跨越原长度的一倍半。为了举行上述实验,可以加进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理睬含有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进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
  (二)聚硫橡胶(TM);
  (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分解物质与饱和分解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物必需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长及答复的要求。
  五、(一) 品目40.01及40.02不合用于任何凝集前或凝集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
  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进的除外);
  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进的除外;
  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无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以下(二)款所述的除外;
  (二)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需仍具有材料的根基特征,应回进品目40.01或40.02:
  1.乳化剂或防粘剂;
  2.大批的乳化剂分解产物;
  3.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通俗为制造热敏胶乳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通俗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结剂、分裂剂、抗冻剂、胶溶剂、留存剂、稳定剂、粘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别用途添加剂。
  六、品目40.04所称“废碎料及下脚料”,是指在橡胶或橡胶制品临盆或加工历程中因为切割、磨损或其他缘故原因所形成没有利用代价的废橡胶及下脚料。
  七、全部用硫化橡胶制成的线,其任一截面的尺寸跨越5毫米的,应作为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料回进品目40.08。
  八、品目40.10包括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制成的或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或绳制成的传动带、保送带。
  九、品目40.01、40.02、40.03、40.05及40.08所称“板”、“片”、“带”,仅指未切割或只简朴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带及正多少形块,不论能否具有制品的特征,也不论能否经由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
  品目40.08所称“杆”或“型材”及“异型材”,仅指不论能否切割成一定长度或表面加工,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该类产物。测验年夜搜集拾掇整顿...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2009年报关员资历全国统一测验每日一练(9月1日)
下篇: 8.中国的立场和应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