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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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78号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管理办法》)  

【法规范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收支境物品羁系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78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2-26
【生效日期】2009-1-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集会审议经由历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署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确定《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货色原产地条例》、《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的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头加坡直接运输进口的货色,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加坡,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协议税率:
  (一)在新加坡完全获得大概临盆的;
  (二)新加坡非完全获得大概临盆,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大概第七条划定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新加坡完全获得大概临盆”的货色是指:
  (一)在新加坡境内收成、采摘大概搜集的动物及动物产物;
  (二)在新加坡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新加坡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物;
  (四)在新加坡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搜集大概捕获所得的产物;
  (五)从头加坡国土、领水、海床大概海床底土开采大概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大概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大概海床底土获得的产物,只需依照国际法的划定,新加坡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新加坡注册大概有权吊挂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物;
  (八)在新加坡注册大概有权吊挂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物获得的产物;
  (九)在新加坡搜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规复大概修复,仅适于弃捐大概接纳部分原材料,大概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新加坡完全接纳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物获得大概临盆的产物。
  第五条 在新加坡经由本性性加工的货色,该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
  本条第一款所称“在新加坡经由本性性加工”是指该货色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产物特定原产地划定例则。该划定例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六条 除合用本办法第五条划定的货色外,新加坡非完全获得大概临盆的货色,如果其区域代价身分不低于40%,该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的货色。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代价身分该当依照下列体例计算:
  区域代价身分= 货色船上交货价钱(FOB) ?C非原产材料价钱 x 100百分
  货色船上交货价钱(FOB)
  其中:
  非原产材料价钱,是指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标口岸大概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临盆历程中为临盆原产材料而利用的非原产材料代价;临盆商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非原产材料的价钱不包括将该材料从供给商堆栈运抵临盆商地点地发作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大概任何其他费用。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依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加坡境内为该材料支付的价钱计算。
  本条划定中货色船上交货价钱(FOB)和非原产材料价钱的计算该当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及公认管帐准绳。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色大概材料在新加坡境内被用于临盆另一货色,并组成另一货色组成部分的,该货色大概材料该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境内。
  第八条 合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产物特定原产地划定例则税则回类窜改尺度确定原产地的货色,其临盆历程中所利用的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未能满意该税则回类窜改尺度,可是这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价钱未跨越该货色船上交货价钱10百分的,该货色的原产地该当为新加坡。
  第九条 下列巨大加工大概处理不影响货色原产地确实定:
  (一)为确保货色在运输大概贮躲历程中完整无损而举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清洗、洁净、除尘、除往氧化物、除油、除漆大概往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大概压平;
  (五)简朴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年夜米的往壳、部分大概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大概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生果、坚果及蔬菜的往皮、往核及往壳;
  (九)削尖、简朴研磨大概简朴切割;
  (十)过滤、遴选、遴选、分类、分级、婚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朴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牢固于纸板大概木板等简朴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色大概其包装上粘贴大概印刷标记、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另外标记;
  (十三)对货色举行简朴混合,无论其能否为不合品种的货色;
  (十四)把货色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大概将产物拆解成零部件等简朴操作;
  (十五)仅为利便口岸装卸所举行的处理;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第十条 与货色一同报告进口的包装依照《税则》该当零丁回类的,其原产地零丁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色依照《税则》一并回类的,包装的原产地该当依照所装货色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一条 与货色一同报告收支口的附件、备件、工具、仿单大概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色一并回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色原产地确实定。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色原产地时,对性质相通,为商业目标可交换的货色大概材料,仅靠视觉考察无法加以区分的,该当经由历程下列体例加以区分:
  (一)货色的物理离散;
  (二)出口方公认管帐准绳供认的库存管理体例。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色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大概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色原产地确定,另有划定者除外:
  (一)在货色制造历程中利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置装备摆设、机器及工具;
  (二)未归天在货色内的材料;
  (三)未组成货色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舶来品色从头加坡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由中国、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大概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大概地区)。
  原产于新加坡的货色,经由其他国家大概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能否转换运输工具大概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前提的,该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进这些国家大概地区举行商业大概消耗;
  (二)该货色在经由这些国家大概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大概其他为使货色连结精良状况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该货色经由这些国家大概地区仅是因为地理缘故原因大概运输需要。
  本条第二款划定情况下,相干货色进进其他国家大概地区停马上间最长不得跨越3个月。
  第十五条 货色报告进口时,舶来品色收货人该当依照海关的报告划定填制《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舶来品色报关单》,申明合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协议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本办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况除外。
  原产地报告为新加坡的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该当就该舶来品色能否具有新加坡原产资历向海关举行弥补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货色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干运输单证。
  货色经由其他国家大概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该当提交在新加坡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色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大概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大概其他证明货色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相干文件。
  货色报告进口时,舶来品色收货人未提交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舶来品色能否具有新加坡原产资历向海关举行弥补报告的,其报告进口的货色不合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协议税率,海关该当依法依照该货色合用的最惠国税率、通俗税率大概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关键海关代纳税,大概收取相称于应缴税款的等值包管金,并依照划定办理进口手续、举行海关统计。
  本条划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性否在新加坡境内签发,不影响货色原产地确定。
  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下列前提的,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可以自交纳税款大概包管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请求退还已交纳的关税及进口关键海关代纳税大概等值包管金:
  (一)进口时已就舶来品色具有新加坡原产资历向海关举行弥补报告,申明合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协议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海关要求供给的与货色进口相干的其他文件。
  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未在交纳包管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包管金请求的,海关该当立刻办理包管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响应点窜。
  第十七条 出口货色报告时,出口货色发货人该当依照海关的报告划定填制《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电子数据大概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舶来品色,每批船上交货价钱(FOB)不跨越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舶来品色收货人该当同时依照《中新自贸协议》的要求就舶来品色具有原产资历举行书面声明。
  属于为躲避本办法第十五条划定,一次大概屡次舶来品色的,不合用前款划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该舶来品色不合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协议税率:
  (一)舶来品色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划定的;
  (二)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未准确填写,舶来品色能否具有新加坡原产资历的弥补报告内容不完整,大概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发印章与海关存案材料不合等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报告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称呼、数量及分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品种与舶来品色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对恳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刻日内收到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出口商大概临盆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信息,大概新加坡主管机构回答功效未包括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大概货色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加坡未将相干授权机构的称呼、授权机构利用的印章样本大概上述信息的任何转变关照中国海关的;
  (七)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躲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划定猜疑的。
  第二十条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该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色原产地相同等。
  第二十一条 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该当同时符合下列前提: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色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签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关照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符合;
  (四)所列的一项大概多项货色为统一批次的舶来品色。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收支口货色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货色出口前大概出口时请求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色装运之日起1年内请求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该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落大概损毁,并且未经利用的,舶来品色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可以要求舶来品色的出口商大概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请求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批准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该正本该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批准的真实正本”字样。经批准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落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利用的,经批准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干舶来品色能否原产于新加坡,大概能否符合本办法其他划定发作猜疑时,可以经由历程以下体例举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舶来品色的收货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供给弥补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大概临盆商供给弥补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色原产地举行核对;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法式。
  第二十六条 收支口货色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划定,向海关请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项下收支口货色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失密义务。未经收支口货色收发货人赞同,海关不得泄露大概用于其他用途,可是法则、行政法规及相干法律注释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组成走私活动、违背海关羁系划定活动大概其他违背《海关法》活动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行政责罚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身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理想上已组成另一货色一部分大概已用于另一货色临盆历程的货色;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色临盆中的非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临盆”,是指获得货色的体例,包括货色的莳植、开采、收成、饲养、养殖、提取、收罗、搜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临盆、加工大概装配;
  “动物”,是指全部的动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动物;
  “动物”,是指全部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办法物、细菌及病毒;
  “《海关估价协议》”,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构造协议》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末税与商业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
  “公认管帐准绳”,是指有关记实收进、支付、成本、资产及欠债、信息吐露以及体例财政报表的管帐准绳,既包括遍及合用的遍及性指导准绳,也包括详细的尺度、老例及法式;
  “简朴”,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手腕也不需要专门临盆大概装配的机器、仪器、设置装备摆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2.《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项下舶来品色原产资历申明
  3.中国原产地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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