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出口审批轨制
0 ihunter 2010/05

进进商业宝典栏目 

日本的进口审批法规 

(来源:世界司理人)

1、出口审批的法则划定

日本《外管法》和《收支IT易法》均划定了出口审批轨制。

(1)《外管法》关于出口审批的划定

根据《外管法》,通产年夜臣有权划定出口审批轨制。详细包括:

a、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色,如海内供求调控物资;为维持出口次序举行的自立出口限制;根据国际协议举行的出口限制。

b、利用特定商业体例的出口。《出口商业管理划定例则》划定,在举行某些纺织业和制革业的“委托外洋加工后返销”的商业活动时,原材料出口须由通产省审批。

c、接纳特别结算体例的出口,包括以贷记或借记来结算货款的出口;结算时候特另外出口;年夜躲年夜臣指定的别的结算体例等。

(2)《收支IT易法》对出口审批的划定

为确立正常的出口次序,防止本国出口商之间的过分竞争,保证出口商业的康健生长,当仅凭出口商之间的协议或出口构造的划定例则无法限制本国出口企业的过分竞争时,《收支IT易法》理睬通产省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审批制,称为“outsider限制”。

2、出口审批手续

(1)《出口商业管理令》的划定

a、通产省审批:若出口商品属《出口商业管理令》划定的审批工具,出口商须向通产省提交2份《出口审批请求书》,并附上《请求来由书》和出口条约复印件各1份。关于某些审批权限下放的商品,审批请求向中央通产局、互市事件所等提交。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的商品,审批请求向关长提交。按划定,某些商品的审批请求上还需附商品身分表、化学申明表或有关出口价钱、数量等文件。通产省审批允许后,在请求书上盖章、编号、划定有效期,需要时可划定商业前提,然后将其中1份退还请求人,作为出口审批证(Export License)。

b、海关关长审批:通产年夜臣将某些商品的出口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重要包括伪钞、毒品、国宝等特定货色;无外汇出口货色中的宣传品或样品等;无外汇舶来品色中,在保税区蕴躲后再次运出境外的某些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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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支IT易法》的划定

a、通产省公布“实施出口审批的省令”,指定要求举行出口审批的商品、审批事变(包括数量、价钱、质量、计划等生意前提)。

b、出口上述省令中划定的商品时,出口商须向通产年夜臣提交2份《出IT易审批请求书》并附上出口数量配额关照书、检验合格证明书等需要文件。

3、出口陈说书轨制

《出口陈说书》及其流程包括:

(1)先发货后提款的出口:商品出口通关时,出口商向海关提交3份《出口报告书》,并附上2份《出口陈说书》、出口审批文件原件、2份商业发票。通关结束后,海关在其中1份《出口陈说书》上盖章,并与出口允许书正本、出口审批文件一同退还出口商。发货后,出口商凭此陈说书到外汇银行提取货款。外汇银行确认后将陈说书送日本银行。2份商业发票中,1份由海关存底,1份与《出口陈说书》共同送交通产省。

(2)先结算后发货的出口:出口商到银行提款时,将2份《出口陈说书》与出口条约一同提交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确认后,1份送日本银行,1份退还出口商作为通关凭据。通关时,出口商将银《出口陈说书》与出口报告书一同提交海关,海关送交通产省。

(3)混合型支付体例(部分预付、部分后付)的出口:余款一次付清时,出口商向外汇银行出示出口条约,获得银行发给的货款预付证明书,并提取预付款。余款分期支付时,每次结算时出口商都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出口陈说书》。

4、《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

关于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须预收的出口,出口商年夜概无法向外汇银行提出响应的《出口陈说书》。如:预收全额货款,而货色分批装运。此时须办理《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代作提款凭据。收取预付货款后,在出口该条约项下货色时,出口商须先向外汇银行提交上述预收证明书的正本及2份本批出口货色的《出口陈说书》,接受银行确实认。确认后,《出口陈说书》与预收证明书的正本都退还出口商。通关时出口商将这些文件提交海关。

日本的进口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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