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声誉证重点判例简评
0 ihunter 2010/06
韩国最高法院声誉证重点判例简评
中韩之间的商业逐年增加,势头很猛,韩国是中国重要的商业同伴之一。中韩之间的商业结算根基上经由历程声誉证体例结算。因此过往数年以来,仅仅笔者就介入了数起中韩之间与商业结算有关的声誉证胶葛。因此介绍韩国最高法院的声誉证重点判例,不但于理想上有警惕意义,于今后的商业实务也是很有需要的。
一、韩国最高法院的声誉证重点案例
(一)1996年的判例
1,毕竟提要
Paris National Bank, Inc. v Hanli Bank, Inc. 96 Da 43713 (Aug. 29,1997) Supreme Court Second Division of Korea.
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夷易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请求,开立了5个不可打消的声誉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无限公司(Newroots Ltd),受益人是开证请求人在喷鼻香港的分支机构。声誉证根据UCP400开立。该声誉证由本案原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请求人的还款包管人和开证请求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
声誉证的关照行订定条约付行限制为开证行的喷鼻香港分行。该关照即将声誉证的开立关照了受益人。受益人随后向议付行提交了有关票据,同时要求议付行开立背对背声誉证,背对背声誉证的额度年夜约和主声誉证相称。议付行依照受益人的请求开立了该背对背声誉证,该背对背声誉证的受益人为查尔斯国际公司(Charles International Ltd),该背对背声誉证的受益人又要求纽约的法美银行(French American Banking Co)举行议付。背对背声誉证的议付即将由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议付款付给了背对背声誉证的受要求背对背声誉证的开证行――即主声誉证项下的议付行――了偿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款项,后者将有关背对背项下的款项了偿了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议付行,并接受了议付行提交的全套议付装运票据。
主声誉证项下的议付行并没有从开证行收就职何款项,而是准备将声誉证项下的议付款作为一种存款议付给了主声誉证项下的受益人,议付行持有全套装运票据作为包管。议付行对开证行开立的声誉证每一次都是接受票据并好心地准备作出议付。
受益人订定条约付行于1998年1月8日听说开证请求人要请求停业,于是议付行决议立刻做出议付,以便尽快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年夜约在统一天的下战书7点,喷鼻香港议付行经由历程电传向开证行默示自己将对声誉证做出议付,并希看开证行尽快偿付声誉证向项下的议付款项。可是在此之前,喷鼻香港议付行并没有付款到受益人的账户。而是在第二天即1月9日下战书1点55分和2点24分之间,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将有关议付款存进受益人的账户。
保兑行收到议付行要求偿付声誉证项下议付款的请求后,派出两名义务人员Wan-Yel Lee和Min-Chul Lee盘问拜访声誉证项下受益人提交的票据的真实性,发明受益人提交的航空运单是伪造的。1月9日上午喷鼻香港时候10点,(喷鼻香港时候要比韩国时候晚一小时),他们订定条约付行的管理人员Man-Soo Lee以及议付行担当此次事变的担当人Sae-Chul Kim会面。后者通知盘问拜访人员,他们已经和开立该航空运单的公司联系过并确认该票据是伪造的,议付行的义务人员进一步注释说,他们已经将上述伪造票据气象向开证行做出注释。开证行证明确有此事,可是开证行指出,议付行是在早已完成议付活动之后才做的注释。在那世界战书,保兑行订定条约付行就有关毕竟向开证行做了书面陈说。
与此同时,韩国商业银行(Korea Commercial Bank)也发明他们为统一个开证请求人开立的声誉证项下的类似票据也是经由伪造的。该银行在统一天的早上10点也关照其喷鼻香港分行票据伪造的情况并公布有关声誉证打消。? 本案中,议付即将有关议付款项划进受益人的账户的时候是在当世界战书1点55分和2点24分阁下,而保兑行的义务人员会面开证行喷鼻香港分行关照票据伪造的毕竟并要求开证行防止付款的时候却鄙人午4点。
可是喷鼻香港议付行却在同日即1月9日下战书6点将有关票据递交给开证行并要求后者付款。1月10日和11日受益人的账户被封锁。开证行收到票据后确认票据和声誉证契归并将议付款于1月10日付给了议付行。
因为本案的原告保兑行是为开证承当包管责任,因此开证行要求保兑行了偿开证行已经支付给议付行的款项。原告以为议付行议付不当,开证行不该该了偿给议付行有关款项,因此拒尽了偿开证行款项。开证行遂诉至法院。
2,法则题目
本案触及的重要法则题目有如下几个:
第一,为了判明本案的议付行在做出议付时是能否时好心(good faith),法院必需确定喷鼻香港议付行作出议付确实切时候。如果喷鼻香港议付行在作出议付时已经知晓票据上的敲诈,就不能和敲诈分开干系。
第二,因为本案中的声誉证开立于1991年,并且划定合用UCP400,可是那时候还没有UCP500,因为UCP400的条则中没有关于议付确实切界说,因此固然审理案件的时候时UCP500已经生效,并且UCP500中也有关于议付确实切界说。可是要确定本案有关议付行的权益义务,显然首先必需确定议付的界说,议付确实切时候,以及能否在法则上确定地组成了议付,然后本领确定议付行在作出议付时能否知晓了票据上的敲诈,然后本领确定议付行能否和敲诈有无干系。
另外一个与此有关的题目是,因为UCP400没有关于议付确实切界说,因此法院可否倒过去,将UCP500中的有关议付的界说来注释、界定UCP400中的有关题目并据以确定议付各方的权益义务。
第三,也是本案一直争议不断的重要题目是,在声誉证各方确定声誉证合用UCP400,即声誉证各方没有合用UCP500的协议时,法院能否可以合用UCP500中有关议付的有关划定,来界定声誉证项下各方的权益义务。换言之,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即UCP500可否在本案如许缺少当事人各方协议的情况下主动合用?
第四,在韩国的跟单声誉证法律实务中,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处于什么样的法则地位?是法则,照旧一种国际商业通畅老例?照旧必需经由各方当事人明示赞同本领合用的尺度条目?
第五,在本案中,因为韩国没有关于声誉证敲诈确实切界说,能否《韩国夷易近法典》中有关的敲诈界说得以合用大概能否同时合用韩国的有关敲诈先例?韩国有无象通俗法上那样的敲诈例外准绳?详细应该如何合用?
第六,根据《韩国夷易近法典》第第2条有关好心以及不得滥用权益的划定,如果本案的议付积德意行事,能否应该遭到保护?
第七,声誉证敲诈的举证责任属于声誉证项下的哪一方,证明敲诈的证据必需到达的举证尺度是什么?
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有两点,第一,议付行和开证行在作出议付之前已经因为接到原告关于票据伪造的关照因此充沛知晓了或发明了本单声誉证生意存在敲诈。因此议付行无权要求开证行了偿议付款项。并且即便开证行已经将声誉证项下的款项了偿给了议付行,开证行也不能要求作为开证包管人的原告了偿。第二,在1992年1月9日,原告已经将有关声誉证项下的票据存在伪造的毕竟关照给了的汉城的开证行,随后开证行在一小时之内又将这一毕竟关照给了喷鼻香港的议付行。因此本案的开证行订定条约付行均已完全知晓声誉证项下票据伪造情况。恰是在这一情况下,议付即将有关议付款项支付给了受益人,而开证行又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了议付行,因此议付行的这一议付活动是不合理的,重要违背了韩国夷易近法典的好心和不得滥用夷易近事权益的基来源基础则。
3,讯断摘要
(1)一审讯决
可是,汉城初级法院的一审讯决却以为,若何确定本案中的议付行和开证行能否足够知晓敲诈的气象是困难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缺乏为由采纳原告的第一个抗辩。分解初级法院同时以为,根据相旁证据,当议付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票据将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了受益人时,议付行是好心的。另外当议付行在1992年1月8日知晓开证请求人停业的动静时,于同日下战书7点向开证行发出了议付的关照,因此议付行已经承当了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从而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要求了偿议付款项。同时根据统一老例关于议付的注释,本案的议付行在接获原告的敲诈关照之前,议付行的议付活动已告结束,即便议付行并没有将有关议付款项付进受益人的账户。一审法院说,根据好心和不得滥用权益的准绳,很难确定原原告那一方更有好心。一审法院以为,本案的议付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票据并将之作为自己的存款的包管物,这自己便是好心的。况且,议付行作出议付的时候在接获开证行的敲诈关照的前一日。同时,也很难说开证行了偿议付行的活动也是违背好心准绳和滥用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人为,原告的抗辩是没有来由,从而本案的其他题目就没有需要作进一步的申明。
(2)二审讯决
韩国最高法院以为,议付行的议付活动是在1992年1月9日下战书1点55和2点24分之间完成的。在这个时候点之前,议付行已经知晓大概已经有足够的来由往料到票据是伪造的。同时开证行也在了偿议付行之前知晓了或有足够的来由相信敲诈的存在。从而最高法院以为,根据有关法则准绳,开证行并无义务将有关声誉证项下的议付款项了偿给议付行,议付行也没有权益要求开证行了偿议付款地的权益。即便开证即将议付款项支付给了议付行,开证行也无权要求本案原告保兑行了偿开证行有关款项。一审法院关于议付的毕竟认定、关于敲诈以及好心准绳和不得滥用权益的法则注释是错误的。因此一审讯决应该予以民主。
二,批评
(一 )韩国关于声誉证的法则
1,海内法
韩国海内没有声誉证的成文法。可是韩国的一些根基法则例如韩国《夷易近法典》仍旧在尽年夜年夜都的案件中获得合用。另外,当韩国没有成文法可以合用时,韩国法院频频合用声威的判例。例如有一个批批评,韩国汉城上诉法院的讯断并没有遍及的束缚力,可是在某一个专门的题目上,该法院的讯断将具有一定的参考代价。
年夜概自己就具有夷易近法法系国家的法则传统,和全部其他夷易近法法系国家一样,韩国最高法院的讯断对低一级的法院并没有逼迫束缚力。韩国最高法院的讯断仅仅是有压服力的先例。可是批批评这一点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当一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发还重审时,最高法院关于法则的注释频频对下级法院具有束缚力。另外最高法院专门就某一些案件作出的讯断对下级法院也存在不可轻忽的影响。
在夷易近事案件和商业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判例频频具有很年夜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法则没有划定或划定不清晰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先例老是具有重年夜的影响。另外下级法院的法官老是宁愿答应跟随最高法院对有关法则的明白注释。在有些气象下,韩国的法院乃至还可以经由历程判例创立新的法则准绳。一旦最高法院对某一些案件创立了准绳或对某一法则作出了明白的注释,那么,窜改这些准绳或先例中的法则注释将是非常庞大和困难的。
在法院审理声誉证案件中,要分外留意夷易近法典对声誉证案件审理的重年夜影响。可以说,除统一老例外,夷易近法典在声誉证案件的审理中常常发挥决议性的影响。不但夷易近法典的基来源基础则获得法院的严酷服从,一些夷易近法典中的详细划定和详细条则也常常发挥不可轻忽的影响。
2,国际老例
尽年夜年夜都韩国判例跟随国际商会拟定的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韩国判例并不以为统一老例是一种法则,声威判例根据夷易近法典第1条和第106条的划定将统一老例看成国际商业老例。在近来作出的一宗案件中,韩国汉城上诉法院(Seoul Court of Appeal)乃至接纳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一个意见。
韩国的银行检察声誉证的票据能否符合声誉证划定的前提和条目频频根据统一老例。这一点好像没有疑问。在尽年夜年夜都案件中,国际商会的统一老例获得了严酷服从。
3,本国法
令人惊讶的是,笔者所见韩国判例常常援用日本的声威判例作为定案的参考。韩国判例援用日本的声威判例的自如程度就象一个美国的法官在其讯断中援用英国的判例那样天然。韩国的商业判例好像也常常援用美国或英国的声威判例。另外,韩国法院在审理声誉证时也常常合用国际条约,例如《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二)韩国法下的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
1,UCP500
本案中,韩国最高法院第二庭的法官们有些出乎意料地合用在UCP500中的有关划定来注释UCP400中有关议付的做法。而UCP500却并非声誉证中划定声誉证将要合用的老例。
在本案中,状师和韩国的学者关于统一老例的法则性质存在不合的意见。争议的关键点是,如果声誉证项下的各方不存在明白协议的气象下,统一老例能否可以作为一种法则源泉举行合用。统一老例自己并不是一种法则,这一点国际商会自己也作了注释。并且国际商会也没立法的权利。最多只能说,统一老例仅仅是一种商业老例。可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各方的证据证明的商业老例年夜概是完全不合的。夷易近法典第一条划定,如果不存在法则划定,则商业老例可以合用。另外夷易近法典第106条划定,如果商业老例和法则的明文划定没有抵触,也不违IT品德和其他社会次序,同时各方的意图也不清晰,那么这种商业老例将优先获得合用。而该商业老例即便没有获得官方的供认,可是如果它为商业界遍及服从,也是可以合用的。所以,通俗来说,统一老例在韩国应该是一种法则的源泉。
2,用UCP500来注释UCP400
可是,如果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心接合用UCP500将面临一定困难。因为显然本案的声誉证划定合用的是UCP400。不然最高法院将本末倒置地以UCP500来注释UCP400。换言之,最高法院将会以统一老例稍晚一些版本的划定来注释较早一些版本的划定。可是如许一来,最高法院的的做法会招致将当事人的商定作了扩展化注释。
所以,即便本案中的统一老例不被看成法则源泉,在随后的法院对声誉证项下各方当事人的意图举行合理注释或对条约举行合理注释的时候,法院将仍旧得出异样的申明结论,即必需以UCP500来注释UCP400中不明白的中央。
UCP400没有关于议付的详细划定。可是UCP500划定所谓的议付便是“根据议付授权为跟单汇票和跟单支付对价”,并且“如果仅仅查抄票据而没有支付对价并不组成议付”。而国际商会对此划定的进一步注释则是“支付对价应该注释为立刻作出付款或承当了作出付款的责任”。所以最高法院和汉城高院在其讯断中同等以为,如果UCP400中没有关于议付的细致注释,则法院可以直接用UCP500中的划定以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举行注释。可是最高法院最终对议付作了更严酷的注释。最高法院以为,更换立刻付款的“承当了付款责任”的体例应该是“承当了尽对的无前提的在将来某一天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undertaking an absolute obligation without any condition for definite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on a particular date)”。
最高法院申明说,本案中的议付应该分为如下三个步伐,第一,议付即将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背对背声誉证项下的受益人作为存款,存款的包管便是声誉证项下的票据;尔后议付行又将票据作为主声誉证项下议付的包管物;第二步,议付行仅仅将自己要举行议付的内部决议关照主声誉证项下的开证行,以便从开证行获取了偿款项;第三步,如果在获得开证行的了偿款项后,议付即将有关议付款划进主声誉证的受益人账户。一审法院讯断的错误之处在于,在议付行完成第二步后即认定议付已经完成。最高法院以为,议付行仅仅完成第二步还缺乏以组成议付,因为证据显现,在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还没有达成关于议付的同等满意,议付行只不外将自己内部的议付决议关照了开证行,而开证行并不是议付协议中的一方,况且,在议付行作出议付决议时,受益人还尽不知晓。根据韩国夷易近法典第111条第1款的划定,一个邀约只要到达对刚本领生效。因此在本案中,议付行仅仅只要双方面的默示,并不能说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存在已经确定的明白的议付满意,即议付行并未承当了无前提的尽对的付款责任。因此最高法院以为,应该在第三步完成后,议付活动才告完成。
3,最高法院合用声誉证统一老例的体例
中国的当事人应该留意韩国最高法院合用统一老例的体例。分外要留意韩国法院合用韩国夷易近法典第1条和第106条分外的做法。
(1)韩国没有声誉证的成文法
韩国《夷易近法典》的基来源基础则和详细划定在法院审理声誉证案件时将发挥直接的影响。例如在本案中,法院直接合用了夷易近法典第2条关于好心夷易近事活动和不得滥用夷易近事权益的划定。可以说,本案的讯断重如果合用上述夷易近法典的基来源基础则作出的。大概可以说,韩国法院在了解和合用统一老例时,直接将统一老例放在夷易近法典的根基框架之内举行了解和合用。这一点值得实务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留意。
(2)韩国法院服从商业老例
显然韩国法院极宁愿答应恭敬国际商业老例。韩国法院将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作为国际商业老例对待。基于韩国夷易近法典的基来源基础则,法院在将统一老例作为国际商业老例合用时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前提和例外:
第一,合用该国际老例不违背韩国海内成文法的逼迫划定;
第二,合用该国际老例不得违IT品德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当事人没有就该国际老例的合用作出明白商定;
第四,该商业老例被商业界遍及接受。
(3)韩国法院对当事人的意图和条约举行合理注释
韩国法院在处理声誉证或声誉证项下各方不存在明白商定的题目时,大概声誉证自己的商定存在恍惚之处时,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以及条约自己的商定举行合理的注释。例如在本案的二审讯决中,最高法院以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当事人的关于议付的意图作了错误的注释,最高法院作出了自己以为合理的注释。
(四)韩国声誉证付款存在不确定性
韩国的批评以为,和通俗法国家分外是美国的有关法则划定比拟,韩国法院更随便冻结声誉证项下的付款。本案韩国最高法院的讯断表明,即便在开证请求人或开证行仅仅只要合理的来由对敲诈的存在或发临盆生猜疑或预测时,法院也会冻结声誉证项下的付款。通俗法下的开证银行,在开证请求人或请求冻结声誉证的人仅仅只要关于敲诈的预测的气象下,通俗不会拒付声誉证,除非请求获得了法院的禁令。例如1995年点窜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编有关条则明白表明,开证请求人或其他试图冻结声誉证付款的人的最好办法是往向法院请求一项禁令,本领冻结声誉证的付款,不然银即将凭好心付款,并且银即将不承当当何责任,即便存在关于敲诈的控告。
(五)为韩国银行开立的声誉证作议付获得了偿的不确定性
最需要思量的身分是,韩国法院乃至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声誉证案件时,会时时遭到夷易近法基来源基础则和其他详细条则划定的重要影响,更不用说韩国其他初级法院了。通俗而言,英美法的法院固然也受本国法分外时条约法的基来源基础则的影响,可是,在审理声誉证胶葛时,他们更多思量的是跟单声誉证国际老例这一实务尺度,并以此作为作出讯断的根基根据。本案申明为韩国银行作议付的银行,在向韩国开证行要求了偿议付款时具有一定不稳定的身分。因此中国的银行和韩国的银行建立互助干系时,必需依照国际商会525号出版物《关于银行间的偿付商定》,明白两个银行之间的法则干系,尤其关于指定议付的互助行而言,更是如斯。就这一点来说,和韩国银行具有互助干系的声誉证项下的其他中心行也应该稳重思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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