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汇的系统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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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一.结汇不雅观点
二.结汇要求
三.常常性项目结汇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五.出口收汇核销
一.结汇不雅观点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依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夷易近币。凡未有划定或未经批准可以留存现汇的常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进必需办理结汇;凡未划定或批准结汇的本钱项目项下的外汇收进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需对其外汇收进区分常常项目与本钱项目;银行依照外汇收进不合性质按划定分别办理结汇或进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常常项目标外汇收进,均应依照本钱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划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海内单元获得以下的外汇收进的必需结汇,不能留存外汇。
1.出口大概先支后收转口货色及其他生意活动收进的外汇。个顶用跟单声誉证/保函和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票据结汇,用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投标中标收进的外汇;
3.海关羁系下境内运营免税商品收进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体例)及口岸(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种代庖署理营业供给商品大概效力收进的外汇;
5.行政、法律构造收进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利用权、著作权、牌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誉等无形资产让渡收进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团体全部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发出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进;
8.对外索赔收进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包管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进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进;
11.获得《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的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的净收进;
12.外洋救济、资助及救济收进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划定的其他该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项刻下外汇收进可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留存外汇,凌驾部分该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大概经由历程外汇调度中央卖出。
三.常常性项目结汇
1.关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商业出口外汇收进,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进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注明响应的核销单编号。
2.关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商业出口外汇收进分别按以下划定办理结汇或进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上注明响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声誉证、保函或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体例划定的有效商业票据和出口单元供给的与出口营业响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进帐。
(2)关于比及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进帐,事后凭收汇单元供给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查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进帐之日起3个义务日内,关照收汇单元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元须持收汇凭据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进帐之日起30个义务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关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进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进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存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条约办理。
3.境内机构非商业及双方面转移等别的常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进,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进收。
4.关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商业及双方面转移等别的常常项目项下外汇收进,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元供给的正本条约(协议)、发票等别的凭据办理结汇或进帐;跨越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元应持条约(协议)、发票等别的凭据向外汇局请求,由外汇局考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为收汇单元办理结汇或进帐手续。
5.关于先结汇或进帐、事后查对的汇进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进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但应在结汇或进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元在划定刻日内供给响应结汇凭据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
6.关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常常项目外汇收进,如收汇单元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供给响应凭据,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进银行暂收专户。
关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常常项目外汇收进,如收汇单元事后不能按划定刻日向银行供给响应凭据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进银行暂收专户。
7.代庖署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留存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庖署理方供给的正本委托代庖署理协议,出口条约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利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留存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赞同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夷易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声誉保险和别的出口货色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进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前提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赞同的收支口运营权,且在外埠工商管理局注册的自力法人;
2.服从国家外汇管理划定,近两年没有发作违背国家外汇管理划定活动;
3.重要营业主管人员经由外埠外汇局培训考核,认识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定的别的前提。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元向境外出口货色,均该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义务中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轨制,出口单元支付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该当由本单元的核销员担当办理,核销员轨制的详细划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拟定。
3.出口单元该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元利用,不得借用、冒用、让渡和生意。
4.出口单元首次申领核销单前该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元介绍信、请求书;
(2)外经贸部分赞同运营进口营业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条约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该当在失落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承依照划定完成已出口营业的核销手续。
6.关于估计收款日期跨越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元该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条约、核销单向外汇局存案,并该当在核销单的“收汇体例”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存案的,同等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元该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票据体例出口的还需供给响应的赞同件。
8.对出口单元的外汇收进,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进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大概进进该单元的外汇结计帐户的进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该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有下列要素:(1)包办银行的称呼;(2)结汇大概收帐日期;(3)收款单元称呼、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种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大概进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字样;(9)银行营业公章、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
对屡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该当要求出口单元供给该笔收汇对应的全部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时,该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关于下列外汇收进的结汇大概进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临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进的;
(3)进进除外汇结计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种外汇帐户的;
(4)已进进各种外汇帐户(含外汇结计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大概划出的;
(5)从境内别的单元大概从统一单元别的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元办理完核销手续后,该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公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公用联加入口单元。
12.核销单的遗失落和补办。
(1)出口单元遗失落核销单的,该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申明情况请求挂失落,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取消(费用由遗失落核销单的单元承当),并作如下处理:A.关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关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关于曾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准绳上不予补办,特别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公用联的,出口单元该当凭税务部分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赞同前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元遗失落报关单的,该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请求补办。
(3)出口单元遗失落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应领先向外汇局提出请求补办。外汇局核实赞同后,可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元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补办赞同件,银行凭该赞同件为出口单元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公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元有下列活动的,由外汇局给以告诫、通报批驳、没收守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赞同,即期出口项下,跨越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大概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跨越在外汇局存案的估计收款日收汇大概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跨越成交总价10百分且无合法来由的;
(4)遗失落核销单后,自遗失落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落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落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屡次丧失落核销单、情节重要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运营出口营业,未定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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