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商业条约争议仲裁案
0 ihunter 2010/06
补偿商业条约争议仲裁案[上]
【提要】请求人与第一、第三被请求人签订了补偿商业条约及其点窜协议书,又与第二、三被请求人签订了延期点窜书。各方在如约中发作争议,请求人遂提起仲裁。仲裁庭经庭检察明,第二被请求人已替代第一被请求人在条约中承当了响应的权益义务,欠付请求人的部分补偿商业款失实,第三被请求人作为包管人曾答应到期代偿未还清的本息。仲裁庭以为,第二被请求人欠付部分补偿商业款不还已组成了违约,第三被请求人的包管举动有效答应担响应责任。仲裁庭讯断,第二被请求人支付拖欠的补偿商业款,其缺乏部分由第三被请求人代为了债。
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请求人××公司(下称请求人)与第一被请求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请求人)、第三被请求人××柿×收支口团体株式会社(下称第三被请求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商业条约》的仲裁条目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商业条约》的点窜协议书和请求人、第二被请求人工贸配合××造纸厂(下称第二被请求人)、第三被请求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商业条约延期点窜书》以及请求人的仲裁请求,依照《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下称仲裁划定例则)的划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请求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请求人关于上述条约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请求人对请求人将其列为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并且在书面辩论中供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商业条约》及厥后的一系列点窜协议书。
依照仲裁划定例则,由请求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请求人未在划定的20天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请求人指定仲裁员、因双方未在划定的刻日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7年3月20日组成仲裁庭受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5月12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除第一被请求人外,别的各方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说和辩论,并就本案毕竟作了盘问拜访。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后,对本案作了调停。在仲裁庭掌管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息争协议》,并同等要求仲裁庭依《息争协议》作出中心讯断书。
为使双方当事人实在实施上述《息争协议》,仲裁庭根据仲裁划定例则第五十七条规,于1997年8月4日作出了《中心讯断书》(〔97〕深国仲字第×××号)。由第二被请求人、第三被请求人根据《息争协议》的内容在一定刻日内实施还款义务。但据查,中心讯断书制造发出至今,虽经第二、三被请求人多方勉力,但未能活期实施还款义务。因为实施中心讯断,仲裁庭要求将该案作出讯断的刻日耽误。本会秘书长以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讯断的来由是合法的,本案作出讯断的刻日可耽误至1998年3月20日。但因当事人在邻近结案之日又供给了一些新证据,仲裁庭为了向当事人供给合理的批评时候要求再次耽误刻日。本会秘书长以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讯断的来由是合法的,本案作出讯断的刻日耽误至1998年4月6日。据此,仲裁庭于1998年3月31日,作出本终局讯断书。
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息争协议》、仲裁庭的意见及讯断如下。
一、案情
1986年9月24日,请求人、第一、三被请求人签订了一份补偿商业条约,1986年11月22日、1987年4月1日、1991年12月19日又先后三次点窜了条约。条约商定,由请求人为第一被请求人向外洋厂家供给存款170万美元,引进一台意年夜利产13吨,定量13-18克全新真空圆网成型单毛布扬克式纸机及配套设置装备摆设。第一被请求人将重要以其产物了偿请求人供给的存款,如有年夜概,亦可用外汇还。补偿期延至1992年12月31日,牢固利率为年息9百分,第三被请求人对第一被请求人供给包管。1992年12月1日,请求人、第二被请求人与第三被请求人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偿商业条约延期点窜书,商定:补了偿贷刻日延至1994年12月底,每年了偿约72万美元……;若因客不雅观缘故原因在1994年10月份估计按上述了偿计划在94年底前仍不能还清,则第三被请求人在11月份存款给第二被请求人响应数量标人夷易近币折成美金汇还请求人,以包管在12月31日前清还全部本息。如1994年底未能还清,则除按本文第三项利率计算外,第三被请求人要实施补了偿款包管人的义务,担当代第二被请求人了偿未清还本息;从1993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9百分计算,但若1993年不能包管36车"熊猫"(牌卫生)纸的了偿,则延期了偿部分拖到1994年的利率按11百分计算。若1994年底前不能还清的余数,则之后的利率按15百分计算。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几份协议均经有关政府部分赞同。1994年12月30日,请求人又与第一被请求人和第三被请求人签订一份"备忘?quot;,在该"备忘?quot;中第一被请求人确认仍欠请求人本息144.6万美元未了偿。三方并达成如下共叫:1、第一被请求人收华丽公司的租赁费24万美元应作为了偿请求人欠款的一部分;2、第一被请求人、××纸业总公司及属下各公司的利润及发出的旧帐都使用来还款。为默示至心,第一被请求人赞同在1995年1月份补偿请求人一车中档纸(770箱)。
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补偿商业条约及一系列点窜协议中发作争议,因协商不可,请求人遂根据补偿商业条约中的仲裁条目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
请求人诉称:请求人曾于1995年1-9月屡次与两被请求人卡脖子处理题目的方案,并委托状师向被请求人出具状师函;1996年与被请求人分别在××市及另一市会面,商讨还款方案和步伐,但未能乐成。因此,提起以下仲裁恳求:
(一)裁令第一被请求人、第二被请求人立刻向请求人支付拖欠的补偿商业款本息1,832,305.87美元(停止到1996年9月30日)。
(二)裁令第三被请求人对第一、第二被请求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当连带责任。
(三)裁令被请求人补偿请求人状师费丧失落150,000元人夷易近币。
(四)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请求人承当。
第二被请求人称:原"××市造纸厂"(第一被请求人)于工贸配合××造纸厂(第二被请求人)建立后就已注销,早已失落往法人资历,其权益和义务天然全部由第二被请求人继承。补偿商业条约文本及其他相干文件中提及的××市造纸厂实为习尚提法。第二被请求人供认各方签订的补偿商业条约及其一系列点窜协议,并经××市计经委赞同后实施。第二被请求人同时辩称,在实施引进纸机这一历程中,存在如下重要题目致使其接受重年夜丧失落:其一,纸机设置装备摆设未能活期交货。
其二,图纸、技能材料未能活期提交。
其三,在设置装备摆设装置、调试、试机历程中迟迟不派出技能人员供给技能效力,耽误调试,装置时候长达652天,推延纸机正常投产401天。
其四,纸机设置装备摆设机能重要达不到条约要求,致使产物成今年夜幅度增加。
其五,零配件缺少,部分部件加工精度较差。
因为上述缘故原因,其引进设置装备摆设代价已缺乏153万美元,并给该厂形成重年夜丧失落,对此,请求人作为补偿商业供给设置装备摆设的一方应负有重要责任,违背了《补偿商业条约》及点窜协议书之有关条目。第二被请求人还称于1991年3月13日根据条约之划定,在设置装备摆设质量包管期内向请求人提出要求索赔的详细意见,但至今未有索赔功效。
第三被请求人辩称:首先供认请求人与第一被请求人落第三被昵肴擞?986年9月20日、11月22日及1987年4月1日,分别签订了《补偿商业条约》及附件三份和点窜协议书二份。这五份根基文件经补偿商业设置装备摆设引进方政府审批构造同定生效。1992年12月1日,上述三方同同等意将补偿刻日延至1994年并达成《补偿商业条约延期点窜书》。但未经原审批构造赞同。
各方当事人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补偿商业条约及其一系列点窜协议的效能。
请求人以为,本案所涉补偿商业条约历经五次修订,但无一例外均报经××市经贸委、计委赞同,报外埠外管局存案。分外是末了一次点窜协议,还报经了××省经贸委、国家经贸部审批。故均应为有效协议。
第三被请求人称:三方1992年12月签订的《延期点窜书》未经原审批构造赞同。另外,依照国务院《展开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办法》的划定和学理上的每每注释,上述补偿体例不能包括以现汇体例或别的变通体例。《延期点窜书》第六条中第三被请求人答应"包管××厂的了偿本领"的商定,其本意也只能是敦促和支撑设置装备摆设引进方的第二被请求人如期如约实施直接补偿义务。其自己不年夜概包括以现汇等体例作包管代为实施,不然必与有关法则相抵触,而回于有效商定或有效活动。
请求人对此辩称,本案所涉补偿商业跨度从1987年至1994年七年之久,距1979年国务院公布的《展开有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办法》已有8-15年之远。在这期间,我国展开的补偿商业已由最后单一的产物补偿生长为产物补偿、多边补偿、综合补偿、部分产物连系部分现汇补偿等多种形式。根据我国夷易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涉外经济条约法第九、十条关于夷易近事活动、涉外条约有效的列举式划定,难以申明现汇补偿体例在其克制范围之内。
第三被请求人还辩称:在上述补偿商业条约及其点窜协议中,请求人是补偿商业条约设置装备摆设引进方,第二被请求人作为临盆厂家无外贸运营权,是设置装备摆设引进方和新产物的临盆和补偿方,第三被请求人系进口设置装备摆设的进口代庖署理商和补偿产物出口的代庖署理商,不介入实施补偿商业条约的产物临盆和管理活动。依照中国政府关于补偿商业的有关法则划定,第三被请求人不承当设置装备摆设引进方用产物举行直接补偿的法则危害,也不该以现汇和介入用现汇举行补偿的任何活动。《补偿商业条约》第六条商定:为了包管第二被请求人的了偿本领,第三被请求人宁愿答应为包管人。《补偿商业条约延期点窜书》第二条商定:若1994年底未能了偿,第三被请求人承当补了偿款的包管义务,担当代其了偿本息。这种商定底子违背了有关法则关于补偿商业补偿体例的划定以及该种商业体例的素质属性,故商定有效。第三被请求人自始不受该商定束缚,不承当以现汇及其变通办法了偿请求人出口设置装备摆设的存款的任何责任。
(二)关于第三被请求人包管举动的效能题目及包管性质
请求人以为,包管条约是有效的。来由是条约选择合用的是中国法则。根据夷易近法通则、涉外经济条约法关于有效夷易近事活动、有效条约的划定并无克制海内企业对现汇补偿包管的条目,有关单行法则也无此划定。另外,上述选择合用的法则,只能就字面的表述举行了解,充其量只能扩展到法律注释,而不能任意扩展到包括政府部分规章的范围。《境内机构对外包管管理办法》只系人夷易近银行公布的部分规章,从法理上讲也不能看成法则的范围,而只算政策范围。大概从该包管举措自己看,未办理外汇包管登记便不发作法则效能,但因为它算不上准据法,则不能以此来认定现汇补偿包管的效能。
第三被请求人则以为,第三被请求人并未直接对请求人许诺由原定补偿体例改为现汇补偿体例。根据1991年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供给包管管理办法》的划定,对境外公司的外汇包管要征得响应的外汇管理部分的赞同。三方1992年12月份签订的《延期点窜书》未经原审批构造赞同,其中的第三被请求人"关于补了偿款的包管义务"一款没有依照《办法》举行报批,底子不具有要式法则活动建立要件,不发作当事人预定的实施效能,这种自行耽误补偿商业刻日和设定现汇对外包管,系对原补偿商业所做的重年夜变动,即便根据《涉外经济条约法》第三十三条之划定,这种变动非经赞同亦不生效。
请求人对此辩称,第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混同了包管有效与没有法则责任的不雅观点。因为,第一,即便因主条约有效,包管条约亦有效,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条约胶葛案件有关包管的若干题目的划定"(下简称包管划定)第20条划定,作为省级专业外贸公司的第三被请求人,在理应晓得"现汇补偿体例不合法"却仍一次又一次地为之包管,则答应担连带补偿责任。第二,即便因未办理外汇包管审批登记而有效,那也完满是第三被请求人自己的不对,作为不对方理应依照夷易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对请求人的诉求丧失落承当补偿责任。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对此早有法律注释。请求人对第三被请求人的诉请是要其对第二被请求人以其全部财产还债后的余额(这一部分丧失落)承当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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