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典质权轨制的完竣
0 ihunter 2010/06

我 国海商法是1993年实施的。17年来,跟着国际海内航运业以及海事法律与仲裁的迅猛生长,《海商法》的缺乏逐步显现出来,加之我国公布和修订了《物权 法》、《保险法》等良多重要法则,国际海事立法也有新的生长,《海商法》该当对之警惕大概与之和谐。因此,《海商法》必需尽快修订。《海商法》的修订是一 个庞年夜的工程,触及方方面面。本文则重要连系《物权法》对《海商法》中的船舶典质权轨制举行申明,为这一轨制的完竣供给若干发起。

一、船舶 典质权的界定

关于船舶典质权,国际上没有统一的不雅观点,各法系乃至统一法系的列国对此认识都不合等。我国海商法第11条划定:船舶典质权,是 指典质权人关于典质人供给的作为债务包管的船舶,在典质人不实施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益。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划定:为担 保债务的实施,债务人大概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据有,将该财产典质给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务大概发作当事人商定的完成典质权的气象,债务人有权就该 财产优先受偿。与海商法不合,根据物权法的划定,典质人不限于债务人自己;典质权人完成典质权的气象不限于债务人不实施债务;债务人优先受偿的工具不限于 卖得的价款。如许的划定更为灵活,有利于典质的设定和完成,值得海商法警惕。

二、制作中船舶的典质

因为船舶制作资金需求量 年夜,通俗定作人难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自力支持,因此需要融资。而制作中的船舶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本不能作为船舶成为船舶典质权的标的。但为鼓励航运 和生长造船产业,列国分外建立制作中船舶的典质权轨制。制作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典质权,已经获得良多国家的供认。我国是一个生长中国家,为年夜力生长航运 业和造船产业,也接纳制作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典质权的轨制。海商法第14条第1款划定:制作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典质权。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划定:债 务人大概第三人有权嘉奖的下列财产可以典质:"制作中的船舶"。国家海事局1994年公布的《"制作中的船舶"理想 上类似于夷易近法上所谓的"集合物"。

2、可以登记或已经登记是制作中船舶典质的前提吗?对此,列国有所区别。(1)根据法则划定,可以或可以 举行船舶登记的船舶(制作物),本领设立船舶典质权。如挪威海商法第253条划定,可设置典质的船舶该当是"必需或可以举行船舶登记的船舶;根据第33条 划定可以举行船舶登记的制作物;可以作为制作中船舶举行登记的制作中的船舶或制作物,或一项制作条约。"根据该法条划定,只需有一项船舶制作条约,即可办 理船舶典质权登记,但不雅观其全文,该条约中所商定的制作的船舶,也应属可以或可以举行船舶登记的船舶。(2)划定制作中的船舶须先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本领设 立船舶典质权。如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95条划定:"船舶典质依自愿准绳设立。在建船舶只需已办理登记手续,也可对其设立典质。"瑞典也实施这种做法。瑞典 海商法第262条划定:"在典质人的典质财产经请求获得全部权登记的前提下,典质人一经将典质证书交存,典质即生效。"(3)不附带必需或可以登记的条 件,直接划定制作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典质权。如荷兰海商法第318条第1款划定:"在船舶登记簿中登记的或制作中的船舶,其股份可分用于典质和/或质 押。"我国台湾地区也接纳这种轨制。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32条划定:"船舶典质权,得就制作中之船舶设定之。"异样,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将登记作 为制作中船舶典质的前提,简化了前提和手续,便利了此种船舶的典质融资。[page]

三、典质权的保全与物上代位物

1、典质权的保全。海 商法规定了典质人的投保义务。海商法第15条划定:除条约另有商定外,典质人该当对被典质船舶举行保险;未保险的,典质权人有权对该船舶举行保险,保险费 由典质人承当。因为保险金的物上代位以保险条约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而船舶飞行于海上,极易蒙受庞年夜危害而受损或灭失落,为确保船舶典质权的完成,法则该当规 定典质人的投保义务。理想营业中,船舶典质人通俗会对典质船舶举行保险,题目倒常常发作在缺乏额保险和保险条约效能等方面,所以船舶典质权人在签订船舶抵 押条约时,除了应要乞降敦促典质人办理船舶保险之外,还应留意和检察其船舶保险能否足额,保险条约能否合法有效。

2、物上代位物。关于代位 物的范围,海商法只划定了关于保险补偿的代位,而没有划定典质权人在典质船舶毁损、灭失落时对补偿金的物上代位,也没有有划定船舶被征收时对补偿金的代位。 海商法第20条划定:被典质船舶灭失落,典质权随之清除。因为船舶灭失落获得的保险补偿,典质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务人受偿。对此,该当根据物权法举行完竣。 物权法第174条划定:包管期间,包管财产毁损、灭失落大概被征收等,包管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大概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包管债务的实施期未届 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大概补偿金等。不外,该当留意,两个法则都没有提到征用补偿金。

另外,对物上代位的气象,海商法只划定了 船舶灭失落时的代位,而没有划定船舶毁损气象能否可以代位。这也需要根据物权法作出弥补。

四、典质权的登记对抗效能

我国法则对 于船舶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但关于制作中船舶典质登记效能,法则不甚明白。海商法第14条第2款划定:"制作中的船舶办理典质权登记,还该当向船舶登记机 关提交船舶制作条约。"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有响应划定。可是,这里没有划定登记的效能。海商法第13条划定:设定船舶典质权,由典质权人和典质人共 同向船舶登记构造办理典质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它并不包括制作中的船舶。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划定:船舶全部权的获得、让渡和清除, 该当向船舶登记构造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其中的船舶能否包括制作中的船舶并不明白。而物权法第188条划定,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 5项划定的正在制作的船舶、航空器大概第6项划定的财产典质的,典质权自典质条约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这一划定值得参考。一方面, 海商法该当明白制作中船舶登记的对抗效能。另方面,海商法该当将有关第三人限制为"好心第三人"。

五、典质物和债务的朋分题目

抵 押权具有不可分性。详细而言,典质物如经朋分或让与其一部分,典质权人仍得就全部的典质物使用权益;债务如经朋分或让与其一部分的,各债务人可依其应有部 分对典质权的全部使用权益;债务朋分的,仍以典质物包管数人的债务。对此,物权法没有划定。而海商法有所触及。海商法第16条第2款划定:船舶共有人设定 的典质权,不得因船舶共有权的朋分而受影响。另外,海商法第18条划定:典质权人将被典质船舶所包管的债务全部大概部分让渡他人的,典质权随之转移。但这 些划定仍不片面。物权法和海商法都需要明白或完竣。[page]

六、让渡典质物的结果

船舶典质后,典质人照旧该船舶的合法全部人,仍有权 嘉奖船舶。可是,典质人的嘉奖应受法则或典质条约的束缚和限制,以保护典质权人的长处。

海商法第17条划定:船舶典质权设定后,未经典质权 人赞同,典质人不得将被典质船舶让渡给他人。该条没有划定响应的法则结果。对此,可以参考物权法以及包管法法律注释。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划定:典质期 间,典质人未经典质权人赞同,不得让渡典质财产,但受让人代为了债债务清除典质权的除外。包管法注释第67条则划定:典质权存续期间,典质人让渡典质物未 关照典质权人大概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典质物已经登记的,典质权人仍可以使用典质权;获得典质物全部权的受让人,可以替代债务人了债其全部债务,使典质权 清除。受让人了债债务后可以向典质人追偿。如果典质物未经登记的,典质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典质权形成丧失落的,由典质人承当补偿责任。

海 商法没有划定典质人经典质权人赞同让渡典质船舶的法则结果,可以合用物权法。物权法第191条划定:典质期间,典质人经典质权人赞同让渡典质财产的,该当 将让渡所得的价款向典质权人提早了债债务大概提存。让渡的价款跨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回典质人全部,缺乏部分由债务人了债。典质期间,典质人未经典质权人同 意,不得让渡典质财产,但受让人代为了债债务清除典质权的除外。

七、债务的让渡对典质权的影响

海商法第18条划定:典质权人 将被典质船舶所包管的债务全部大概部分让渡他人的,典质权随之转移。而物权法第192条划定:典质权不得与债务离散而零丁让渡大概作为其他债务的包管。债 权让渡的,包管该债务的典质权一并让渡,但法则另有划定大概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海商法该当参考物权法的划定,明白可由法则另作划定或当事人另作商定。

八、 典质权的完成体例

在英国法下,典质权人可以立刻据有或获得财产,即便不是全部权。其据有无需经由历程法庭法式,而仅凭一份简朴的关照即可。典质 权人嘉奖船舶也无须经由历程法律法式。不合的是,年夜陆法系的海上典质权并未付与立刻获得财产据有的权益,它仅限于主张拍卖所得,而实在现尚需经由历程法院。

我 国海商法没有专门划定船舶典质权的完成体例,但第11条关于船舶典质权的划定有所表现。而有人根据第11条以为,完成船舶典质权只能经由历程拍卖典质船舶。然 而,该条并不是关于船舶典质权完成体例的划定,而是关于船舶典质权的界说或法则特征的划定。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和第2款划定: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 务大概发作当事人商定的完成典质权的气象,典质权人可以与典质人协议以典质财产折价大概以拍卖、变卖该典质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务人利 益的,其他债务人可以在晓得大概该当晓得打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夷易近法院打消该协议。典质权人与典质人未就典质权完成体例达成协议的,典质权人可以恳求 人夷易近法院拍卖、变卖典质财产。物权法的划定对船舶典质权的完成异样合用。因此,船舶典质权的完成体例不限于拍卖。

九、了债顺序

海 商法第19条划定:统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典质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统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典质权的,典质权人依照典质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 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典质权,依照统一顺序受偿。而物权法第199条划定:统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典质的,拍卖、变卖典质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划定了债:(一)典质权已登记的,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了债;顺序相通的,依照债务比例了债;(二)典质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典质权 未登记的,依照债务比例了债。比较而言,海商法没有触及物权法的"(二)典质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典质权未登记的,依照债务比例了债"。当 然,对此可以合用物权法。可是,为了防止"分外法优于通俗法"的划定例则带来的困扰,最好对海商法举行弥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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