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持票人、合法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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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好心持票人[Bona Fide}lolder] 又称合法持票人。见“合法持票人”。
合法持票人[Lawful HoIder Bearer] 依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统一票据法第16条划定,经背书而获得汇票,背书是一连的,则获得汇票的人便是合法持票人。第17条划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基于他和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的团体干系为来由,向合法持票人提出抗辩。也便是说:持票人在票据项下对他的前手直到出票人都拥有索偿权益。本不雅观点同英美法的“合法持票人”相比较,稍有不合(参阅合法持票人)。因日内瓦法系列国的法则以为,票据是笼统的法则活动,无须对价或约因。并且关于前手的权益瑕疵不要求必需理想知悉,但如果根据客不雅观情况可以推定他该当晓得背书人的权益有瑕疵,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受保护持票人[Protected}-Iolder] 团结国国际商业委员会起草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条约草案》对某一类持票人所给以的特定称呼。根据该条约草案第4条(7)款中的划定,受保护持票人是指并非以盗窃或伪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的签名,或介入此项盗窃活动而获得票据之人。票据的持票人在他成为持票人确那时,该票面上是完整的,并且是尚未逾期的,不晓得票据的任何当事人对票据有任何抗辩,也不晓得票据曾有拒尽承兑或拒尽付款而遭退票的毕竟,此人即为受保护持票人。受保护持票人和英国票据法的合法持票人邻近,但英国票据法规定的合法持票人是好心地并付了对价而获得汇票的人。《条约草案》对“受保护持票人”则无付对价的划定。每一持票人均被假定为受保护的持票人。见“合法持票人”。测验年夜编纂拾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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