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益人拒受声誉证点窜激发的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因受益人拒受声誉证点窜激发的胶葛案
根基案情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声誉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色称呼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声誉证项下第一次点窜,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早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点窜货色描绘等外容。A银行立刻与受益人联系,恳求回答。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尽点窜,A银行即向F行发出异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考核无误后议付票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票据迟装并跨越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票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点窜前声誉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力排众议,辩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尔后,F银行又屡次来电对峙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票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尽不让步,又两次将票据重寄开证行。因为A银行有理无力的辩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发作缘故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担当益人赞同的声誉证条目束缚力的认识不合。开证行以为依照其修改过的声誉证条目来考核票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以为声誉证条目虽经开证行点窜,但因未获得受益人赞同,因此修改过的声誉证不能对受益人组成束缚,仍只能依照点窜前的声誉证条目来考核票据。
那么开证请求人、开证行双方面点窜声誉证可否发作法则效能呢?回答能否定的。一方面从声誉证的开立与基础生意的根基干系看,声誉证的开立是效力于基础生意的,声誉证作为一种支付前提,它该当符合基础生意条约中所反应的收支口商的同等意见,除非收支口商就点窜基础生意条约的支付前提达成协议,不然不能点窜声誉证条目。双方面的点窜声誉证条目即同于违背了基础生意中商定的支付前提,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束缚力的;另一方面,恰是基于对正常生意次序与划定例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划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赞同,不可打消声誉证,既不能点窜也不能打消。……在受益人向关照点窜的银行默示接受该点窜之前,原声誉证的条目对受益人仍旧有效。”根据UCP500的划定,很显然,如果受益人不默示接受点窜的声誉证条目,那么仍只能根据原声誉证条目来考核票据。
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不当的。因为受益人并没有赞同点窜的声誉证条目,因此,开证行不能强加于人要求合用点窜后的声誉证条目。在根据原声誉证条目考核票据没有不符点的气象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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