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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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4号
(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物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通知布告〔2009〕64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10-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经国务院赞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利用了简化的商品称呼,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响应税号的货物同等。
本通知布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xls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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