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失落实 条约有效
0 ihunter 2010/05

一、案情介绍请求人王密斯于一九九九年八月获息被请求人某快餐特许运营公司公布的广告。经由电话联系、咨询,被请求人遂邮寄给请求人《特许加盟法式》、《请求书》及宣传画册等材料。在宣传材料上,被请求人宣称,某某快餐品牌是来自年夜洋此岸、在北美外乡具有几十年运营履历的闻名国际品牌,同时不自称经由历程三年多的市场调研及筹划,已制定出一套合适国情的快餐连锁运营形式,并具有对加盟者举行管理培训、效力支撑的下风,可低落危害,并包管运营者获得乐成等等。

请求人遂于1999年9月8日与被请求人签订了《特许加盟条约》。经由一段时候的准备,请求人快餐店很快停业了,但请求人发明该快餐品牌不是什么国际出名品牌,也没有获得被请求人答应的效力。于是在2000年6月,请求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恳求:

1、依法确认双方新签订条约有效;

2、由被请求人承当条约有效的法则结果,即返还加盟费伍万元及支付商定违约金伍仟元,且承当仲裁费用。

二、庭审情况2000年7月1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在仲裁庭掌管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的精神,达成如下调停协议:

1、双方赞同停止《特许加盟条约》;

2、被请求人赞同立刻付给请求人2500元人夷易近币;

3、被请求人于2001年7月17日支付请求人1000元;

4、本案仲裁费4125元由请求人承当2000元,被请求人承当2125元;

5、双方就其他无争议。

三、简评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举行需要的包装和润色是可以了解的,但宣传内容不能有虚伪成份,不然加盟者可以以受敲诈为由主张条约有效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打消条约。在本案中,被请求人也恰是迫于如许的压力才赞同以上调停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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