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刻日的了解
0 ihunter 2010/05

案情: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耽误良久不往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担当。甲以支票已逾期为由拒尽对乙担当。

申明:

甲可以对乙拒尽担当,但来由并不是因为支票逾期。支票不合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候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全部背书人均得排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候内提醒付款,出票人仍必需对支票担当,除非持票人的耽误提醒而使出票人受了丧失落。

在上例中,因为乙的晚提醒致使甲受了丧失落。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担当,因为乙如果及时往取款,甲就不会遭到丧失落,所以他可对支票不担当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全部债务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务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百分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异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他的70百分可不担当任。

启示:

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逾期追索权使用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便是这种遍及的划定也必需符合一定的准绳,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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