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公
0 ihunter 2010/06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点窜〈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议》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点窜〈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
一、统统从事水路营业性搭客、货色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元和团体;
二、煤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年夜的部分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搭客、货色运输,必需由中国企业、其他单元或团体利用吊挂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运营。未经中华人夷易近共和邦交通部赞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伙运营企业、中外互助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船舶,不得运营上述水域的搭客运输和货色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元和团体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运营上述水域的搭客运输和货色运输的,亦应按前款划定,经交通部赞同。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施地区、行业、部分多家运营的目标。保护合法竞争,防止不法运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效力,发作各种体例运费结算的搭客运输和货色运输,包括利用老例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进货价内的运销连系、产运销连系、取送货轨制以及承包工程单元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体例的运输营业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元或自己效力,不发作各种体例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历的专业水运企业。
第七条从事水路运输营业的单元(含厂矿、企业、奇不雅观、部队等)和团体,必需服从国家有关的法则、法规及交通部公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二章 停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一节 停业的审批权限和前提。
第八条停业的审批权限。
一、各部分、各单元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运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报告交通部赞同。其中运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搭客游运输的除外),报告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赞同;
二、各部分、各单元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运营省疆域(市)间运输的,应报告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分赞同;运营地(市)内运输的,应报告地点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分赞同;
三、一般(联户)船舶运营省际、省疆域(市)间运输的,应报告地点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分赞同;运营地(市)内运输的,应报告地点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分赞同;
四、“三资企业”要求运营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搭客和货色运输的,应报告交通部赞同。
第九条停业的前提。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需具有下列前提:
一、具有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分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分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二、在要求运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运营客运航线的,应报告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搭客上下所必需的平安效力办法步伐,并获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分的书面证明;
四、有运营管理的构造机构、场所和担当人,并订有营业章程;
五、拥有与运输营业相适应的自有活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元和团体从奇不雅观务性运输,必需具有上述一、二、三、五项前提,并有确定的担当人。一般(联户)船舶还必需具有船舶保险证明。
第二节 停业的报告和审批法式。
第十条请求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奇不雅观务性运输,应向划定的审批构造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请求书”(附表椈蚋奖砣?,并抄报单元地点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分(从事省际运输的,抄报省交通主管部分;从事地(市)间运输的,抄报地(市)交通主管部分;从事县际运输的,抄报县交通主管部分,下同)。各抄报单元应于接到请求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构造提出版面意见。审批构造应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请求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给以批复。
经赞同赞同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运输船舶后,方可在赞同的范围内举行筹建、订造船舶。筹建终了,具有第九条划定的停业前提后,应再向原审批构造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停业请求书”(附表二)。审批构造应于接到请求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对经考核符合前提,决议赞同的,发给耐久或临时的“水路运输允许证”(附表四);对不予赞同的,给以回答。

关键字: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物流术语申明注解
下篇: 外贸代庖署理胶葛案的法则申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