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庖署理出口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对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庖署理出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
国发[1997]8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夷易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年夜中型企业,扩展外贸出口,履行代庖署理制,国务院决议,对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实施“免、抵、退”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实施“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收支口运营权的各种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除另有划定者外,同等实施“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实施免税办法继承实施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施“免、抵、退”税的办法。
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免征本企业临盆销售关键增值税;“抵”税,是指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色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货色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色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年夜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赞同,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实施“免、抵、退”税办法,仍实施《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色退税率的关照》(国发[1995]29号)划定的退税率,并依照出口货色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详细实施办法。对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的办法,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重要革新。各级人夷易近政府要从全局动身,增强向导,积极支撑这项革新。各有关部分要留意密符互助,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题目,同时要担当总结履历,为慢慢扩展“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范围,进一步完竣出口退税机制发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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