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0 ihunter 2010/06
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夷易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的检验和监视管理,保证搭客、货色和航空运输平安,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划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色划定例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航空运输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收支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的检验义务。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收支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当地区航空运输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的检验义务。
第四条航空运输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包括机能检验和利用判定,其检验、判定体例必需符合我国有关尺度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
第五条中国夷易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分(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分)担当核对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机能检验证单和利用判定证单,并对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举行检验。
第二章 检验
第六条已获得出口商质量量允许的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临盆单元(以下简称临盆单元)对其产物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请求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机能检验,并须供给产物尺度、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供给每个包装容器气密实验合格单。当窜改产物计划、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从头请求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容器的利用单元(以下简称利用单元)对包装容器的利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请求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利用判定,并按利用判定例程划定供给有关的证明陈说。
第八条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机能检验和利用判定例程举行检验和判定,经检验和判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容器机能检验功效单》(以下简称《机能检验功效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容器利用判定功效单》(以下简称《利用判定功效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功效单换发响应的机能检验证书或利用判定证书。
第九条利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划定前提的等效包装或有特别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构造供认后,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请求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判定。
第十条海内运输部分、收用货单元发明空运进口危险货色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划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请求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规程举行检验、判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请求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单元对商检机构的检验功效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功效的商检机构或其下级商检机构请求复验。详细体例依照《收支口商品复验办法》的划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商检机构对临盆单元实施出口危险货色包装质量允许轨制。临盆单元须向外埠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请求,做生意检机构按《出口商质量量允许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获得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质量允许证,或获得出口商质量量系统(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容器的临盆。
第十三条临盆单元应按产物尺度构造临盆,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包管系统,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置装备摆设。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划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标记、工场代号及临盆批号。
第十五条利用单元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机能检验功效单》。利用收支口的包装容器或利用外洋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临盆国主管构造供认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机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临盆和利用单元应准确选择和利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利用检验轨制。
第十七条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利用单元时,临盆单元可凭《机能检验功效单》到地点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获得国家商检局宣布的“资历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义务。
第四章 检验
第十九条航空货运部分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利用判定功效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构造划定举行包装检验并封识,如发明货色或包装与检验判定功效证单不契适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当统一份《利用判定功效单》的货色需分零售运时,由航空货运部分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实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元下次继承利用,货色全部运输终了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分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色仓储、运输部分,应按划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坏。当发明包装容器渗漏、破坏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实。
第二十二条航空运输企业在外洋收受托运人或本国航空公司走运的进口、转口危险货色时,应按中国夷易近用航空总局有关划定和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有关要求办理,并应担当检验危险货色包装和标识等能否符合《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不符合划定者不得收运。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定,供给大概利用未做生意检机构检验的空运出口危险货色包装容器的,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划定责罚。
第二十四条供给大概利用做生意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空运出口危险货色的,不照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划定责罚。
第二十五条仓储运输部分不按划定收受承运包装未经检验的收支口危险货色的,按主管部分有关划定责罚。
第二十六条空运进口危险货色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划定的,由国家主管构造依照有关划定对本国托运人或本国航空公司予以责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责罚决议不平的,可按《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划定请求复议。
第二十八条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秉公作弊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划定责罚,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空运收支口压力容器(不含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熏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色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第三十条商检机构办理空运收支口危险货色包装检验,按划定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担当注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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