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材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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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革新息争困打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本领,经国务院赞同,决议将纺织材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纺织材料及制品的范围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种混纺纱;2、印染布、坯布、纱布;3、针织品;4、地毯;5、各种以纺织材料制成的打扮。
二、本关照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详细实施时候按“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关照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种纺织品,可不作调解;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种纺织品,同等按本关照划定的出口退税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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