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物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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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为了准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撑外贸生长,进一步增强出口退税管理,梗塞马脚,保证出口退税义务的顺遂举行,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我们共同钻研,特作如下关照:
一、增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一)出口退税实施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义务、上缴中央外汇义务挂勾的办法。上述义务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未经经贸部赞同的超计划出口,中央不予退税。出口企业要担当编报出口退税计划,主管部分应及时考核汇总上报。
(二)全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按国家预算确定的目标实施,并按经贸部赞同的超计划出口调解。跨越国家预算时,由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协商报国务院决议。分季度的出口退税计划由国家税务局与经贸部确定。
(三)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年度总退税目标和税收等有关情况,审定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年度和季度计划,分别下达各地税务局(直属收支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和中央金库各分金库实施,并抄送财政部。
(四)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属收支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应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共同审定市、县和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计划,并抄送外埠财政厅(局)、中央金库各有关分支金库。不承当国家出口计划的企业,准绳上不审定出口退税计划。
(五)各地区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该当勉力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实施出口退税与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挂勾,按季举行考核的办法。凡上季度未完成出口计划的,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将响应扣减其下季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区、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对外埠或所属出口企业若何考核、挂勾,由各地区税务局(直属收支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拟定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存案。
(六)按企业审定出口退税计划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应在审定的计划内严酷依照出口退税的政策划定举行考核并及时办理退税。既不准在企业退税计划未退完的情况下将不该退税的产物予以退税,也不得将该退税的产物不予退税。擅自赞同超计划退税的,下级财政、税务部分应责令其改正,并在财政决算时,从该地区财政收进中扣回。情节重要的,要追究向导者的责任。
(七)中央政府或主管部分在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和经贸部赞同的超计划出口之外,增加出口企业出口义务的,可由外埠政府和财政部分酌情对这部分新增出口产物安排一天命额的出口退税计划,由中央财政承当。实施各种财政包干系统体例的地区,可直接从中央预算收进中退付;实施总额分红系统体例的地区,年度中可先从中央预算收进中退付,年末结算时,由中央按分红比例扣回。无论实施何种系统体例的地区,均不得从中央金库退税。国家和中央政府赞同增加出口退税计划,应及时关照有关税务构造和银行部分,依照上述划定,分别由中央金库和中央金库退付。
(八)中央金库和各分支金库对出口退税计划的实施负有监视责任。各级国库在检察办理退税时,应要求赞同构造供给有关文件或退库请求书。凡外埠税务构造或出口企业超计划办理退税或违背有关划定退税的,中央金库和各分支金库同等不予退付。
二、严酷退税凭据管理,增强出口退税考核
(一)出口企业请求退税,必需供给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物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税务构造必需担当依照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团结拟定的《出口产物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划定担当考核无误后,本领办理退税。
(二)请求出口退税的企业,该当具有出口运营权并承当出口创汇义务。产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物,准予退税。其他没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不予退税。
(三)对企业报告出口的高税率产物(详细品名见“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经海关考核后,将该项产物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加封后交出口企业带交企业地点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拆封登记,然后交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四)出口企业请求出口产物退税应供给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并由出口企业每半年供给一次经外埠外汇管理部分出具的“已核销”证明(详细办法有关部分另行拟定)。
(五)改进对高税率产物和贵重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凡由经贸部赞同的外贸公司运营出口的机器手表(包括机芯)、化装品、橡胶制品、黄金金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燕窝、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等产物,由外埠税务构造考核无误后,报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属收支口税收管理处)审批退税。未赞同的企业运营出口的不予退税。
(六)出口退税必需有专门机构管理。各地税务构造尚未依照国家税务局的划定,设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的,要报请外埠政府和体例部分赞同,尽快设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并依照义务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凡不按划定设立出口退税专门机构的中央,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各级经贸主管部分要根据当地区出口退税营业量的情况设立出口退税考核组或专职考核员,担当监视查抄出口企业实施退税政策划定的情况。出口企业必需将退税请求表和有关凭据先送经贸主管部分考核员考核签章后,再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退税。不然,税务构造不予受理。各出口企业必需设专职的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办税员应经税务部分培训并发给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办税员要相对稳定,遇特别情况需要变动为税员时,应事前关照税务部分,并经培训和确认。非专职办税员,同等不得办理退税。
三、严酷查处出口退税违章活动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违章活动之一的,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处理,除令其期限改正外,处以人夷易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划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未按划定报告出口产物退税判定的;未按划定建立、利用和留存有关出口退税帐册、票证的;拒尽税务构造查抄和供给退税材料、凭据的。
(二)因为出口企业过失落而形成理想退税款年夜于应退税款的,税务构造应适时其期限退回多退税款。逾期不退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依多退税款额按日加收5‰的占用金。
(三)出口企业虚报出口产物价钱和接纳伪造、涂改、行贿或其他不法手腕骗取退税的。除令其期限补交所骗税款外,还应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鼓动骗税活动者,处以人夷易近币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要的,提请法律构造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退税情节重要的出口企业,除按下款划定责罚外,可由国家税务局赞同防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防止退税期间出口的产物,不论其是自营出口照旧代庖署理出口,同等不予退税和停开“代庖署理出口产物证明”。出口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年夜或情节分外重要的,由经贸部撤消其出口运营权。
(四)对为出口企业不法供给或开具假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据的,按其不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年夜、情节重要并形成出口企业骗取税款的,应从重责罚或提请法律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追回的多退税款和企业骗取的退税,应依照所退税款的科目和级次交进国库。对收取的占用金和罚款,应以“占用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进”科目交进中央金库。本关照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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