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色退税有关题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色退税有关题目的批复
2002-06-04国税函[2002]509号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色供给退税凭据题目的叨教》(京国税发[2001]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使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存款,接纳转贷体例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供接纳中国收支口银行签订的优惠存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题目,经钻研,思量到上述转贷体例的转变并未窜改援外优惠存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撑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色的出口,对使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存款接纳转贷体例出口的货色,援外出口企业在请求退税时可免予供给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收支口银行的存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条约和中国收支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构造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营业的证明。在项目实施终了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供给中国收支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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