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凭通俗发票退税政策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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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2005年3月24日国税函[2005]248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构造代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议调解出口企业出口货色凭通俗发票办理退(免)税的划定。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关照》(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划定防止实施。往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范围纳税人购进的货色出口,同等凭增值税公用发票(必需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据办理退税。小范围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物,可到税务构造代开增值税公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商业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供给退税凭据有关题目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防止实施,往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同等等凭增值税公用发票及有关凭据办理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营业有关出口退税题目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防止实施,往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营业体例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置装备摆设,同等凭增值税公用发票及有关凭据办理退税。
四、隶属于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色出口,按增值税公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五、本关照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详细实施日期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本关照下发前已经获得通俗发票的上述货色,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今后出口的,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业主管退税构造请求办理存案手续。
六、各地税务构造应尽快将本关照告之相干出口企业。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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