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胶葛再审案
0 次
ihunter
2010/06
再审请求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无限公司。住所地:喷鼻香港坚尼地城西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司理。
诉讼代庖署理人:朱解、石同文,北京正义状师事件所状师。
再审请求人(原审被上诉人):中国深圳外轮代庖署理公司(原中外洋轮代庖署理公司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产业年夜厦。
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司理。
再审请求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生长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培植路生长中央30层。
法定代表人:李锦全,司理。
诉讼代庖署理人:曾亦军、何正年夜,广东君信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请求人(原审上诉人):(喷鼻香港)粤海电子无限公司。住所地:喷鼻香港干诺道中74-77号粤海年夜厦4字楼。
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司理。
诉讼代庖署理人:李铭,广东李铭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请求人(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岛开发商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喷鼻香港南华路华子石西村2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司理。
诉讼代庖署理人:孙亚南,副总司理。
被请求人(原审被上诉人):(喷鼻香港)华港生长公司。住所地:喷鼻香港新界沙田伟华中央第1室9字楼E室。
诉讼代表人:梁键华。
粤海电子无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无限公司(下称仓码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胶葛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庖署理公司(下称外代公司)、深圳经济特区生长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商业公司(下称海岛公司)、华港生长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庖署理放货、提货胶葛案,由广州海事法院归并审理并作出一审讯决后,粤海公司不平,提出上诉,广东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于1993年7月29日作出终审夷易近事讯断。仓码公司、外代公司、特发公司不平终审讯决,分别向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提出申诉,恳求再审。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决议提审本案。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经审理查明:粤海公司的子公司富辉公司于1989年1月3日和2月21日与华港公司分别订立了两份购销条约,商定富辉公司将两批共1万套电冰箱散件卖给华港公司,每套在喷鼻香港卖方堆栈的交货价为250美元,总值250万美元,由买方担当到达目标港后的仓贮。条约签订后,富辉公司根据华港公司的委托,于1989年1月10日书面委托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办理1万套电冰箱箱体由喷鼻香港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的运输手续。粤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于1989年1月16日和2月21日分别将各5000套电冰箱箱体及其附件在喷鼻香港交给仓码公司承运。仓码公司向粤海公司出具了四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是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收货人是粤海公司。上述提单项下的两批货色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后,均由集装箱公司接卸。集装箱公司的货色记实单表明:委托单元为招商局驳船运输公司“蛇口”无限公司代华港公司。因为华港公司没有按商定支付全部货款,粤海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华港公司。
1989年1月26日,华港公司经由历程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舶来品色提货章的正本提单。特发公司持此正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运营单元、收货单元及报关单元均为特发公司。5月3日,特发公司的属下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交纳了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关税,海关放行。10月23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支付50万元人夷易近币,提取了3000套电冰箱箱体,其他2000套典质给中国人夷易近培植银行蛇口支行,由蛇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50万美元。
1989年2月21日,仓码公司承运的第二批5000套电冰箱箱体运到赤湾港后。外代公司于22日向集装箱公司的人员陈刚供给了加盖舶来品色提货章的正本提单作报关之用。9月30日,海岛公司持舶来品色允许证、报关单等报关文件,将该批电冰箱箱体及附件报关进口,因没有交纳关税,海关未予放行。后因为该批货色耐久寄存在堆栈中,激发仓储胶葛,被法院和海关团结拍卖。
1990年7月9日,粤海公司以仓码公司向无正本提单的人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仓码公司补偿其215万美元的货款及利钱丧失落55万美元。仓码公司也于12月31日,以外代公司、华港公司、特发公司、海岛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交货为由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以为两案理想上是基于统一毕竟、统一诉讼标的的共同侵权胶葛案,后案的原告与前案有利害干系,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其为前案的原告,将两案归并审理。
另查明:粤海公司所持正本提单项下的货色,是粤海公司从韩国金星株式会社购买的,成本价是每台190美元,共支付运杂费85389美元。富辉公司已经于1992年12月1日向原终审法院声明:其与华港公司订立购销条约出售的1万台电冰箱箱体,物权属粤海公司。其全力支撑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再对该批箱体的物权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毕竟,有销售条约、提单、报关单、庭审笔录、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案争议的电冰箱箱体,是由粤海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其因购买继受获得对该批电冰箱箱体的全部权。富辉公司是受粤海公司的委托与他人签订条约出卖该批货色,两者之间只是信任代庖署理干系,货色的全部权并未发作转移。富辉公司亦已声明该批货色的全部权属于粤海公司。富辉公司接受华港公司的委托,转委托粤海公司将该批货色运往深圳蛇口赤湾港,并由承运人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它既表明货色的全部权人是粤海公司,也表明富辉公司、华港公司确认的末了交货地为深圳赤湾港。华港公司虽与富辉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电冰箱箱体的条约,可是华港公司并未按条约的商定支付货款;货色运到交货地后亦未发作合法的支付活动。粤海公司不断持有正本提单。因此,粤海公司对本案争议的货色仍旧拥有全部权,并享有提单持有人的其他权益。
粤海公司是货色的全部人,又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关于其合法拥有的全部权及持正本提单提取货色的权益该当给以保护。可是,粤海公司不积极实施收货人的义务,永劫候不提取货色,由此而形成的可得长处及利钱的丧失落该当自负。同时还应对后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丧失落承当响应的责任。
特发公司非提单持有人,并没有合法地获得货色全部权,其将前5000套电冰箱箱体向海关报关的活动属侵权活动,其将有效的提货单证嘉奖给华港公司和蛇口建行提货,已经形成了货色不能返还的损害功效,故特发公司应对粤海公司前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丧失落承当全额补偿责任。
海岛公司亦非提单持有人,也没有合法获得货色全部权,其将后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的活动,同属侵权活动。虽因未交关税招致未提取货色,可是其报关活动已给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形成了窒碍,是招致货色被拍卖的缘故原因,其侵权活动已形成了损害功效,海岛公司应负重要责任。
仓码公司作为货色的承运人,领受了粤海公司托运的货色,并开出了正本提单,应将货色平安保送到达目标港并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外代公司作为仓码公司的代庖署理人,该当正确实施自己的代庖署理职责。可是,外代公司将货色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该活动组成了对粤海公司的侵权,其法则结果应由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承当,故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应对形成粤海公司的丧失落承当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华港公司非本案所确定的侵权主体,其与特发公司、海岛公司之间的权益义务干系,应由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依法另行处理。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是涉港夷易近事侵权损害补偿胶葛,侵权活动地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八章的划定,该当合用侵权活动地法则,即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法则处理。法院讯断:特发公司补偿粤海公司99.27万美元及利钱丧失落;海岛公司补偿粤海公司69.49万美元及利钱。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分别对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补偿负连带了债责任。
终审讯决生效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外代公司不平,分别向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提出申诉。
仓码公司的申诉来由是:此批货色的买方华港公司委托特发公司报关并理想介入了第一批货色的提货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讯断由仓码公司及其代庖署理人对特发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补偿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则根据。货主粤海公司为了躲避海关羁系,不法生意允许证,故对其所蒙受的丧失落,只能依海关的估价而非货色装船时的价钱计算。第二批货色并没有被我正本提单的人提走,而是因耐久压仓惹起仓储费胶葛后被海关和法院拍卖。仓码公司及其代庖署理人外代公司不该对第二批货色承当连带责任。
特发公司的申诉来由是:叶永明出具的保函上无特发公司的公章,并且报关也不触及货色的全部权,故特发公司并非提货人;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永劫候不提货,却帮助华港公司提货,申明其已经抛却了对该批货色的全部权;粤海公司明知货色被提而不及时关照承运人,答应担由此而发作的扩展部分的丧失落;粤海公司主张权益已跨越海牙划定例则划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
外代公司的申诉来由是:粤海公司非该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外代公司向集装箱公司供给的并非提货单,海岛公司亦未利用过该提货单;讯断仓码公司与外代公司对特发公司的侵权活动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则根据;货色的价钱应以侵权功效发作时的市场价为准;讯断外代公司对第一批货色与仓码公司承当连带责任缺乏法则根据。
粤海公司辩论称:提单是物权凭据,粤海公司并未赞同放货;粤海公司与华港公司的干系与本案有关;粤海公司可以经由历程海内的姐妹公司办理报送提货手续;一审法院将无单放货和无单提货两个不合的法则干系混在一同不当;海牙划定例则划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仅包括货色发作损害和灭失落,不包括无单放货。
海岛公司辩论称:其将第二批货色报关的活动,仅是受华港公司的委托,并无侵权存心。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以为:本案系粤海公司凭正本提单诉讼仓码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仓码公司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提货、代庖署理放货胶葛案。
粤海公司为海上货色运输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得让渡,粤海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享有提单项下货色的全部权,是独一合法提货人。但其系境外企业,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和第21条的划定,其所持提单项下的货色在没有获得舶来品色允许证时不能进口,只能退运或被海关拍卖,故对其提单项下货色的权益仅应保护到退运状况。
仓码公司作为海上货色运输的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后,就与粤海公司之间组成了运输条约干系。根据提单背面条目的划定并参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划定,承运人实走运输义务应包括将货色交付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应交货色交付给记名的收货人。对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不能提货所形成的丧失落,仓码公司负有违约补偿责任。
外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庖署理人,逾越代庖署理权限凭保函放货,应对仓码公司的丧失落负补偿责任。
特发公司非生意条约的当事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报送、提货,其活动已组成对叶永明办理提货手续的追认。应对仓码公司的丧失落负补偿责任。
华港公司系境外企业,违背海关法的划定舶来品色,并理想提取了第一批5000套货色,其夷易近事责任不能免去,应与特发公司、外代公司共同承当补偿责任。粤海公司未及时提取该当退运的第二批5000套货色,责任自负。
根据提单背面条目的划定,有关本提单的统统胶葛依中国法则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法院处理;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权益义务、免责等,应合用1924年海牙划定例则。粤海公司在货色到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出恳求,而是在1990年7月9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跨越海牙划定例则划定的诉讼时效。粤海公司称海牙划定例则不合用本案根据缺乏,故其对仓码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该遭到保护。仓码公司起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无单提货、放货胶葛,因仓码公司对粤海公司的夷易近事补偿责任已被免去,故其诉讼恳求应予采纳。原审讯决认定毕竟有误,定性不当,合用法则错误,应予改正。再审请求人申诉来由合法,应予支撑。
据此,最高人夷易近法院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一款、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于1996年8月27日讯断:
一、打消广东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1993)粤法经上字第255、156号夷易近事讯断书。
二、打消广州海事法院(1990)广海法商字第27号、(1991)广海法商字第06号夷易近事讯断书。
三、采纳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的诉讼恳求。
四、采纳仓码公司中以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和外代公司的诉讼恳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前案由粤海公司承当一,后案由仓码公司承当;二审诉讼费
由粤海公司承当。
关键字: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保函 货代无单放货 货色运输胶葛 海上货色运输
上篇:
肯尼亚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下篇:
重要船务术语英文缩写
相关主题
栏目索引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