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检员测验教诲:商品回类总划定例则(一)
0 ihunter 2010/05

  货物在本税则目次上的回类,应依照以下准绳:
  划定例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题目,仅为查找利便而设;具有法则效能的回类,应按税目条则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划定,按以下划定例则确定。
  划定例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物的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只需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具有完整品或制制品的根基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物的完整品或制制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制品回类的货物)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分离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按划定例则三回类。
  划定例则三
  当货物按划定例则二(二)或因为其他缘故原因看起来可回进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划定例则回类:
  (一)列名比较详细的税目,优先于列名通俗的税目。可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物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物中的某些货物,即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物描绘得更为片面、详细,这些货物在有关税目标列名应视为异样详细。
  (二)混合物、不合伙料组成或不合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物,如果不能依照划定例则三(一)回类时,在本款可合用的前提下,应按组成货物根基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回类。
  (三)货物不能依照划定例则三(一)或(二)回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回进其可回进的最末一个税目。
  划定例则四
  根据上述划定例则无法回类的货物,应回进与其最相类似的货物的税目。
  划定例则五
  除上述划定例则外,本划定例则合用于下列货物的回类:
  (一)制成特别形状仅合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合适耐久利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画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每每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回类。但本款不合用于自己组成整个货物根基特征的容器。
  (二)除划定例则五(一)划定的以外,与所装货物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每每是用来包装这类货物的,应与所装货物一并回类。但清楚可频频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划定例则六
  货物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标法定回类,应按子目条则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划定例则来确定,但子目标比较只能在统一数级长举行。除本税则目次条则另有划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合用于本划定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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