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白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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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国税函发[1992]860号
今年三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商业部国税发[1992]079号《关于明白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物和贵重产物准予退税的关照》发出今后,部分地区反应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题目,经钻研,特作如下弥补关照:
一、国税发[1992]079号关照划定,临盆企业委托有收支口运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物准予退税,是指委托全部有收支口运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079号关照附表所列的各收支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中央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产业品收支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体裁收支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关键字: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物退税 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退税 贵重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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