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公司诉ALMAVITASHIPPING CO.短货
0 ihunter 2010/06
某商业公司诉ALMAVITASHIPPING CO.短货
1996年10月7日,喷鼻香港LINKVEST无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条约,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租船条约附加条目商定:“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庖署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庖署理人代表船长,依照年夜副收条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条约发作影响。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年夜副收条不合等而给出租人形成的丧失落。”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庖署理,代表“奥玛维塔”汽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洁净提单。提单记实,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提单记实的货色数量与年夜副收条同等,分量则是依照声誉证的要求记实,比年夜副收条少9.388吨。“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广东收支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缺少240卷142.412吨。
货色收货人汕头市潮兴商业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丧失落、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及人夷易近币150,838.43元。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辩论以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则束缚力,恳求法院采纳汕头市潮兴商业公司的诉讼恳求。
广州海事法院以为:根据承租人喷鼻香港LINKVEST无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条约,承租人和/或他的代庖署理人有权代表船长,依照年夜副收条签发提单。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付与了承租人。承租人(或经由历程其代庖署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条约便是船长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等于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束缚。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经由历程条约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益付与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经由历程其代庖署理人)签发的提单举行追认的需要。奥玛维塔船务公司以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则束缚力的主张不能建立。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讯断: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补偿汕头市潮兴商业公司缺少货色的理想代价38,065.73美元及其利钱;采纳汕头市潮兴商业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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