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若
0 次
ihunter
2010/06
2005年3月8日财税[2005]34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临盆培植兵团财政局:
经钻研决议,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详细题目的关照》(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划定举行调解。现就有关事件关照如下:
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划定调解为:
免税出口喷鼻香烟转进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喷鼻香烟含消耗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喷鼻香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临盆企业销售的出口喷鼻香烟在海内有同类产物销售价钱时:
出口喷鼻香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钱
公式中的"销售价钱"为同类产物临盆企业海内理想唆使价钱。如果理想唆使价钱低于税务构造公示的计税价钱,公式中的"销售价钱"为税务构造公示的计税价钱;高于税务构造公示的计税价钱,公式中的销售价钱为理想唆使价钱。
(二)当临盆企业销售的出口喷鼻香烟在海内没有同类产物销售价钱时:
出口喷鼻香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耗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耗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色离岸价钱为准。出口发票不能照实反应理想离岸价的,企业必需依照理想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构造举行报告,同时主管税务构造有权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划定予以审定。
公式中的"消耗税比例税率",是指喷鼻香烟临盆企业销售喷鼻香烟的理想价钱或审定的计税价钱所合用的比例税率。
二、本关照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喷鼻香烟临盆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本关照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划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关照的划定从头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理期予以调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关键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详细题目 出口货色退(免)税
栏目索引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