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何认定侵权案中的“搭便车”活动
0 ihunter 2010/05

徐福灿

[案情]

“巴比馒头”系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无限公司所利用的商品的特有称呼,“巴比馒头”在上海地区已经获得了出名商品的认定,昆山地区近几年连续出现了多家以“巴比馒头”命名的馒头店,本案原告何生淼在东塘街琼花新村5西幢30号运营的馒头店即为其中一家,原告以为其利用“巴比馒头”这一特有称呼,随便使消耗者混同,该当组成不合法竞争,为此,起诉至昆山市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原告立刻防止侵权,并补偿丧失落及在相干媒体上消弭影响。

[评析]

出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出名度,为相干公家所知悉的商品。原告用“巴比”这一称呼来命名其制造的馒头产物最早是在2003年3月,因为制造的各色馒头口味好、价钱合理,吸引了一批牢固的消耗者,从开始时零散几家点心店逐步生长成为一家拥有十余个门店的无限公司,在上海地区已经获得了出名商品的特别性质。昆山邻接上海,原告同时在昆山也运营有直营店和连锁加盟店,“巴比”馒头在昆山地区也逐步为越来越多的消耗者所知悉和认同。同时,原告为其“巴比”馒头产物所投进的广告宣传以及相干媒体对原告运营“巴比”馒头情况的报道对提高“巴比”馒头的出名度也起到了积极的感化。馒头虽作为一种民众化点心称呼,但馒头前冠以“巴比”,自己就表现了原告对该产物称呼的初创性,因此,法院根据以上毕竟认定“巴比”是原告在昆山地区运营的出名商品的特有称呼不无原理。原告为运营馒头等早点的一般工商户,其将“巴比馒头”作为门店招牌,并标注“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无限公司昆山分店”,自己具有清楚的“搭便车”意图,原告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早于原告利用“巴比”馒头称呼,也没有可以证明其系好心利用,原告的活动已经足以使消耗者发作混同,将原告临盆的馒头产物误以为是来源于原告的,故原告的活动是擅自利用原告出名商品特有称呼的不合法竞争活动,该当承当响应的夷易近事责任。原告要求原告消弭影响及补偿丧失落的诉讼恳求该当予以支撑。但原告要求补偿丧失落的详细费用,法院以为,因为原告无法查明原告运营赢利或原告蒙受的丧失落,并且原告运营赢利也不完全拜托于招牌自己,故关于详细的补偿数额法院根据原告运营产物的性质、运营时候以及其他情节酌情思量7000元,应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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