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色累
2004年7月23日国税函〔2004〕905号有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在,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色累计欠退税的办理义务已靠近尾声。经钻研,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停止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据的货色(远期收汇的货色除外),同等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临盆企业自营出口的货色,视同内销纳税。
二、请各地将当地区停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照实填写“停止6月30日累计欠退考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收支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收支口司效力器(上传目次://各地上传/总局布置义务/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
对总局已下达处理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现在相干电子信息缺失落无法审批退税、估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晰可以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分配其他地区利用;对总局已下达处理累计欠退税计划出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度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停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报告凭据(包括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公用发票、公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干电子信息仍查对不上的货色,以及退税报告纸质凭据存在考核疑点的货色,各地同等将其列进附表“待核对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对清晰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赞同,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对,相干电子信息仍旧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题目的,交由税务查抄部分举行重点查抄;对经查抄存在偷、骗税题目的,按有关法则、法规的划定予以处理。
关键字: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色累计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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