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色税收函调题目的弥补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出口货色税收函调题目的弥补关照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跟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解,分外是出口货色规复利用增值税公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公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色税收函调划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划定》)已不能满意各地函调义务的需要。为增强出口货色税收函调义务,提防和打击骗掏出口退税守法活动,经钻研,我局决议对《划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举行点窜弥补,并关照如下:
一、退税构造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色货源有疑问或发明出口企业报辞职税供给的公用税、增值税公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举行函调。如有需要,可要求纳税构造对供货企业临盆销售货色情况举行盘问拜访(详见附件3)。
二、纳税构造收到退税构造函调后,必需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别缘故原因不能回函的,应申明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关照自199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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