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7号通知布告
0 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2008年第87号通知布告
(关于明白加工商业政策调解相做事变)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商业保税羁系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7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2-1
【生效日期】2008-12-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停歇轻纺行业限制类商品加工商业台账包管金“实转”管理的决议,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团结公布了2008年第97号通知布告(以下简称97号通知布告),明白加工商业政策调解相做事变。现就海关实施中的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关于停歇《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通知布告》部分限制类目次商品的监办事件
  (一)对97号通知布告附件2列明的家具类商品的加工商业营业,依照非限制类商品加工商业营业虚行羁系。
  (二)对12月1日前已存案的原限制类家具商品的加工商业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销结案后,海关退还已征收的包管金及利钱。
  二、关于信息化系统调解前的营业办理事件
  海关正在对信息化系统举行调解,点窜完竣有关系统法式,以适应政策调解的要求。在海关相干信息化系统调解完成前,海关依照手工操作体例办理相干手续:
  (一)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和B类的企业依照97号通知布告第一条划定展开停歇“实转”商品加工商业营业的,在办理手册存案时,免征台账包管金;在办理手册变动时,不再征收台账包管金,已征收的台账包管金及利钱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二)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的企业依照97号通知布告第二条划定展开原限制类目次商品加工商业的,在办理手册存案时,免征台账包管金;在办理手册变动时,不征收台账包管金,已征收的台账包管金及利钱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三、关于营业变动的题目。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企业办理存案或变动手续的加工商业营业的,依照97号通知布告第一、二条划定实施。
  四、关于电子帐册企业台账羁系题目。
  对2008年12月1日前已开设台账公用手册,且实施电子帐册羁系的企业请求提早办理手册核销的,在海关为企业办理台账公用手册核销手续后,予以退还已征收的包管金及利钱。
  原台账公用手册核销后,企业依照97号通知布告有关划定开设新的台账公用手册。
  五、本通知布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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