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企业在德开设代表机构有关划定
德国做生意指南:联邦天然保IT(2)
(来源:驻德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我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关于企业开辟德国市场、进而促进中德两国双边经贸互助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量,为向我政府主管部分相干立法义务供给参考,便于我国企业在德国开设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德国政府“商法典-HGB”的有关划定,现将有关本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则要求以及详细作法作一简明介绍。
一、代表机构重要形式
从狭义上讲,本国企业在德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重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子公司(Tochtergesellschaft)。子公司是本国企业出资在德建立的对外具有自力法人地位并举行自力财政核算的企业。此类企业重要有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和本钱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两品种型。人合公司重如果无量商业公司(OHG)和两合公司(KG),资合公司重如果无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本国公司可根据营业生长需要和各方面理想情况自行选择符合的公法律则形式,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每每被本国企业首先选择的公法律则形式。建立子公司必需依照德国现行相干法则。建立人合公司的法则根据是“商法典”(HGB);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分别为“无限责任公法律”和“股份公法律”。除此之外,以上四品种型子公司还需在外埠政府主管部分-经济次序局或营业登记管理局举行营业登记,支付营业执照,在外埠中央式院举行工商登记,付出工商登暗号码。德政府对本国企业在德国建立子公司准绳上没有特另外要乞降限制。建立子公司所需资金可以无量制汇进德国。
鉴于子公司不是我们每每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所以对本国企业在德建立子公司有关题目本文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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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力分支机构(Zweigniederlassung)。自力分支机构是本国企业出资在德建立的与主体公司即有联系又相对自力的分支机构,是处于子公司和主体公司本部某个部分之间的一种机构形式。
自力分支机构的重要特点是:零丁对外从事与主体公司相通或类似的营业;耐久机构;年夜都情况下,与主体公司类似的企业表面笼统;财政自力,零丁核算;可零丁对外开具帐单;在银行零丁开设帐户;自己拥有营业场所和可自行支配的资产;创办资金无最低限制,工商登记证书中不包括创办资金数额;对外担当人拥有一定的自立权限;在参照德国有关法则的前提下,称呼包括利用本国说话准绳上应与主体公司连结同等,并表明主体公法律则形式;可与主体公司同名,但通俗情况下,机构称呼经由历程附加语(如XXX公司 德国分部)表现与主体公司的所属干系。
犹如建立子公司,自力分支机构必需举行相通行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作为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自力分支机构经由正式营业和工商登记具有一定的法则地位,但不具有自力法人资历。在法则干系和构造干系方面,自力分支机构合用与外洋主体公司相通的地点国家的相干法则,别的方面,如举行相干登记和处理与客户干系方面,合用于德国法则。自力分支机构债务责任人是主体公司天然人或法人。举行相干登记只具有意味性意义,自力分支机构尚需经由历程别的理想运作本领被视为正式建立。商贸公司可以建立自力分支机构,而非商贸公司只能建立非自力分支机构。
在德国建立自力分支机构申办人:主体公司如为人合公司(OHG,KG)- 团体承当当务的公司合资人或全权代庖署理人;主体公司如为资合公司,其中无限责任公司(GmbH)-公司司理,不得委托代庖署理人代庖,股份公司(AG)- 具有代表资历的董事会成员。
3. 非自力分支机构(Betriebsstaette oder unselbststaendige Zweigniederlassung)。非自力分支机构特点是:非自力分支机构自己即无子公司所具有的自力法人资历,又无下面提到的自力分支机构在地点国家所拥有的一定的法则地位;仅是营业活动地点设在外洋的主体公司本部直属的一个部分;从事与主体公司完全同等的营业活动;对外形式与主体公司连结完全同等;在银行无零丁帐户,财政非自力核算;担当人权利无限;只能以主体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帐单;不需要举行工商注册,但须举行营业登记;无创办资金限制;在营业翰札中可注明“XXX公司,德国分部”。
注:在德文表述中,自力分支机谈判非自力分支机构所利用的“分部”一词是有区另外。
据现有情况申明,下面提到的非自力分支机构应该是我们每每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重要形式。
下面简明谈谈与非自力分支机构类似的“代表处”题目。
现在,代表处是本国企业常常选择的驻外代表机构形式。代表处是其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历。与下面提到的两品种型(自力和非自力分支机构)本国企业驻外代表机构比拟,代表处仅仅是范围较小的直属于主体公司的办事机构。其重要义务是:聚集信息,开辟市场,介绍营业,维系客户等。
值得留意的是,固然我国以及别的国家一些企业均在德国设有代表处,但德国现行有关法则不供认代表处这一关于本国企业驻外代表机构形式的表述。从法则角度上看,本国企业在德设立的代表处根基上属于下面提到的非自力分支机构,举行营业登记前方可举行营业活动。在德国,非自力分支机构也可按企业自愿称为“XXX公司驻德国代表处”。可是,这里所说的代表处与在德国人们每每了解的代表处在法则含义上是有所区另外。从严酷意义上讲,在德国人们所说的代表处或信息办公室是指与主体公司无法则和构造干系的另类自力机构。这便是说,本国企业也可以委托一个非本企业所属的自力的工商业者如商业代表为本企业担当在德国的类似代表处承当的营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此类机构与主体公司无论是在法则方面照旧在内在形式上与主体公司已无直接干系,已不是我们每每所指的代表处了。
二、营业登记
如上所述,子公司、自力分支机构、非自力分支机构均需要举行营业登记。主体公司已在德国的,无论是德国公司照旧本国公司,其分支机构在主体公司地点地政府主管部分举行营业登记,如中远德国无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设在德国第二年夜口岸不来梅的分公司在主体公司或主分支机构地点地汉堡举行营业登记。主体公司在本国的,其分支机构直接在分支机构地点地举行营业登记。如变动、耽误以及停止营业登记,异样需按上述划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分办理相干手续。营业登记需利用统一格式的请求表。请求表由公证人员填写、签订并代庖营业登记手续。营业登记需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现在为18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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