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体例的划定
0 次
ihunter
2010/06
《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体例,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单元在结算凭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元的财政公用章大概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大概其授权的代庖署理人的签名大概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元或团体的收、付款关照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元或团体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关照,应加盖该银行的营业公章。
结算凭据上的记实事变,必需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划定。结算凭据上可以记实《支付结算办法》划定以外的其他记实事变,除国家和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另有划定外,该记实事变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能。
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的划定必需在结算凭据上记实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需同等。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据,必需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据,必需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据上记实的收款人。
关键字:结算体例 结算划定 结算体例划定
上篇:
L/C理想营业流程
下篇:
票据被拒付了如何办?
栏目索引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