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打消触及出口退税行政
国税发〔2003〕14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打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标决议》(国发〔2002〕24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轨制革新义务向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解行政审批项目后续义务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国务院决议打消的触及出口退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义务的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产业局、中华全国供销互助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照》(计经贸〔2000〕161号)防止实施后,对中纺棉花收支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收支口株式会社运进海关监司库的国产棉花不予退税,待产物出口后,按现行退税政策实施。
二、《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歇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海内油品供给义务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国经贸商业〔1998〕882号)防止实施后,炼厂向外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给的海内油品照章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商业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供给退税凭据有关题目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中列名企业享用优惠政策的划定防止实施后,凡图书收支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在请求退税时,可免予供给增值税税收公用缴款书。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伙商业企业出口货色退税题目的关照》(财税字〔1998〕119号)中列名企业享用优惠政策的划定防止实施后,凡享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中外合伙商业企业收买自营出口的国产货色,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色退(免)税政策的有关划定实施,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色,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商业部关于明白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物和贵重产物准予退税的关照》(国税发〔1992〕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商业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物准予退税的弥补关照》(国税发〔1992〕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物准予退税的弥补关照》(国税函发〔1992〕8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税收若干题目的弥补关照》(财税字〔1997〕14号)等文件中关于列名贵重产物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经济商业部指定单元运营,出口前方可办理退税的划定防止实施后,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贵重产物,按现行出口退税统一划定向税务构造请求办理退(免)税。
六、本关照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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