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检员测验教诲:搭客携带物
0 ihunter 2010/05

  一、检验检疫范围:
  特别物品(微生物、人体构造、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尸骨、骨灰、废旧物品、年夜概转达熏染病的物品、动动物及其产物和别的检疫物。
  二、检疫地点:口岸现场检疫为主
  三、检疫审批:
  1、动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衍材料,必需请求检疫审批,并在进境口岸直属局存案。
  2、科研需要的克制进境动动物,需事前在质检总局或相干行政主管部分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3、特别物品,必需事前申办检疫审批手续
  4、尸体、尸骨、骨灰,必需办理“卫生检疫允许证”。
  四、报检票据:
  1、《进境检疫申明卡》 (全部)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衍材料检疫审批单》
  《出 / 进境特别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准出进证明、检验证书 特别物品
  《进境动动物特许检疫允许证》(总局的) 克制进境动动物品
  “公证书”、“灭亡医学证明”、“出/进境允许证”、“原墓葬地点证明” 尸骨、骨灰
  六、检疫法式:
  1、理睬进境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检疫,合格,则随检随放;(接2)
  2、需作尝试室检验、或须作除坏处理的,做扣留处理,出具《出进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据》。
  3、骨灰、尸骨检验合格,出具《尸体 / 棺柩 / 尸骨 / 骨灰出进境允许证》放行,不合格,卫生处理或退运。
  4、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合格,予以放行;如果经除坏处理都不能合格的,出具《出进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据》,期限退回或烧毁。
  5、出境动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则予以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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