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喷鼻香港、澳
第一条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喷鼻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色的羁系,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船舶运营企业该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存案手续。
第三条小型船舶登记存案依照属地准绳举行。小型船舶运营企业该当到地点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小型船舶办理登记存案时,由船舶运营企业提出版面请求,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存案表》、船舶正、两正面黑色照片各三张和下列文件(正本大概复印件):
(一)交通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海员清单;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船舶国籍证书;
(六)包管文件(海关羁系危害包管书);
(七)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躲匿物品的场所。不符合海关羁系要求的小型船舶,海关不予办理登记存案。
第六条对符合前提的,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存案证书》(简称《存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收支境(港)海关羁系簿》(以下简称《海关羁系簿》)。
第七条小型船舶如需到其他关区统领的口岸装卸收支境货色,船舶运营企业该当凭交通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和原注册海关的赞同文件到有关海关办理异地存案手续。
第八条小型船舶未经海关登记存案的,不得从事收支境运输营业。
第九条小型船舶的运营企业该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存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陈说书;
(二)存案证书;
(三)《海关羁系簿》;
(四)海关羁系需要的其他文件。
年审陈说书该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营业情况、服从海关各项划定及运营管理等情况。
未到海关年审大概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承从事收支境运输。
第十条小型船舶运营企业在海关登记存案的船舶称呼、运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点、企业性质等外容变动的,该当持书面请求到原登记存案海关和异地存案海关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一条小型船舶违背本办法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小型船舶介入走私活动,情节重要的,发出《登记证书》和《海关羁系簿》,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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