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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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41号
(关于收支境航空器所载搭客舱单传输有关题目)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羁系类
【文  号】总署通知布告〔2009〕41号
【发文构造】
【公布日期】2009-7-18
【生效日期】2009-7-18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收支境航空器所载搭客舱单传输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除国家元首或政府领袖乘坐的专机(未装载通俗客货的)以外,搭客舱单及相干数据传输义务人应依照《办法》有关划定,向海关传输全部收支境航空器所载搭客(包括过境搭客)舱单及相干电子数据。航空器未载有搭客的,搭客舱单传输义务人不需传输搭客舱单电子数据。
  二、搭客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双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庖署理企业向海关传输;搭客及托运转李物品结关请求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大概海关羁系场所运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搭客舱单及相干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办理存案手续时,除依照《办法》划定提交的单证外,还该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构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正本)复印件;
  3.《大众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允许证》(复印件);
  4.本企业国际航班计划。
  (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构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运营允许》复印件;
  3.《本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大概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请求书;
  5.本企业来回中国各航空港国际航班计划。
  (三)运输工具担当人代庖署理企业(空中代庖署理)作为舱单传输人。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构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正本)复印件;
  3.航空公司授权的委托书、空中代庖署理协议复印件。
  搭客舱单传输义务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该当将分支机构地点、联系人和电话向经营业务地点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海关领受搭客舱单及相干数据后将反应接受、不接受、待海关人工考核及不接受缘故原因等考核功效。舱单及相干数据传输人该当及时根据海关的反应功效举行核实、变动。
  五、搭客及托运转李物品结关请求分为纸质结关请求和电子数据结关请求两种,以海关领遭到两种请求中末了到达请求的时候为准。
  本通知布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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