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干批准和审
2006年2月13日国税函[2006]14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出口货色退(免)税相干批准和审批权限题目的叨教》(辽国税发〔2005〕204号)收悉。经钻研,批复如下: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题目
对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无论能否跨越当月自产产物出口额50百分,均由主管税务构造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2〕11号)有关划定考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二、关于新建立的临盆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题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题目的关照》(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划定,新建立的内内销销售额之和跨越500万元(含)人夷易近币,且内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跨越50百分(含)的临盆企业,如在自建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赞同,可实施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我们以为,这一划定既可以增强管理,又不会给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增加较年夜义务量,总局不满意将新建立的临盆企业按上述划定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放到地市局。三、关于退税时能否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批权限题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中划定,"因改组、改制以及归并、分立等缘故原因新设立偏从头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气象,经省级税务构造赞同,在报辞职(免)税时可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划定接纳事后考核"。这一划定有利于增强出口退税管理,因此总局不满意将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发到地市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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