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干保举: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43号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44号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46号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推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益义务变动事变)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请选择
【文 号】总署通知布告〔2009〕46号
【发文构造】
【公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承征收反推销税。其中,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合用的反推销税税率为12.45百分(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通知布告2008年第84号)。近来,根据涉案企业请求,商务部检察后决议由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推销案中合用的反推销税税率及其他权益义务(详见本通知布告附件)。现将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31日起,对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为原产厂商称呼报告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依照12.45百分的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对以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为原产厂商称呼报告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依照“其另日本公司”60.02百分的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推销税的其他事变,仍依照海关总署相干通知布告的划定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9年第57号.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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