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盆企业对外修理修配营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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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2005年4月1日国税函[2005]2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营业出口退(免)税题目的叨教》(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钻研,批复如下:
一、临盆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营业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进以临盆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理想收进为准。
二、临盆企业报告对外修理修配营业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据外,还须附送临盆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共同同。主管税务构造要担当考核各项凭据,申明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干系,严酷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照实反应理想收进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2〕11号)文件划定,向主管税务构造报告理想收进。税务构造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进与出口条约上签订的销售收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理想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举行交织考核。主管税务构造有权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划定审定企业理想销售收进。
四、其他未尽事件按现行有关划定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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