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伙商业企业出
0 ihunter 2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伙商业企业出口货色退税题目的关照
财税字[1998]119号
为了统一具有收支口运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伙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伙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伙企业和合伙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伙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完成外汇自求平衡,经钻研,决议对经国务院赞同设立的商业合伙企业出口货色实施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无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赞同设立、享有收支口运营权的商业合伙企业收买自营出口的国产货色,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色退(免)税政策的有关划定实施。享用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伙企业详细名单详见附件。商业合伙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色,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伙企业收买自营出口营业准予退税的国产货色范围,依照外经贸部审定的出口运营范围实施。对其收买的凌驾外经贸部核实出口运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庖署理其他企业出口的营业,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关照从1998年8月1日起实施,详细按“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关键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伙商业 企业出口货色 退税题目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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