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
2005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2005]57号
为适应加工商业新情势的生长需要,进一步范例加工商业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商业手续,经钻研,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加工商业手册》(以下简称《加工商业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收支口货色登记手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物出口条约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上述三种,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同时防止利用。2006年1月1日前已存案核发的《登记手册》可继承利用至核销终了。现将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一、加工商业企业在请求存案时要担当阅读《加工商业手册》中"加工商业企业须知",并照实填写响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商业手册》分为通俗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重要区别为收支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合,收支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运营企业需在《加工商业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称呼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商业手册》中"运营企业情况表":运营刻日,指营业执照运营刻日;注册地点,指营业执照所赞同的地点;加工场厂址,指理想加工地点;年加工本领,指该公司重要产物年临盆量;年收支口额,指公司上一年收支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商业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运营企业相通,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商业手册》中"货色进口/结转转进报关登记表"和"货色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响应项目同等;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手册号。
七、《加工商业手册》中:填写内容应与出口报关单响应项目同等;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转进手册号。
八、关于《加工商业手册》中"货色内销/抛却登记表":应在备注栏注明货色处理体例"内销"或"抛却"。
九、关于《加工商业手册》中"核销请求表":"项号"是指该料件在手册中的项号;如多于4个制品,企业可依照需要复印请求表后顺序填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情况"应注明结转、退运、抛却等处理体例;"边角料/副产物/受灾物资"应注明结转、退运、抛却等处理体例。
十、"核销请求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一份交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十一、《加工商业手册》应妥帖保管,不得生意、转借大概交与他人不法持有,对违背划定形成守法结果的,运营企业答应担法则责任。对遗失落加工商业手册的,该当及时向海关陈说,并承当响应责任。
十二、《加工商业手册》由海关总署担当统一印制,各海关对外出售时按划定每本售价5元。
特此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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