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何准确处理声誉证中的“非票据前提”
0 ihunter 2010/05

  测验年夜分外保举:若何准确处理声誉证中的“非票据前提”
  在日常声誉证操作理论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非票据前提”。诸如在“additional conditions”有如下条目:“Factory“S Inspection To Be Final”;“The Goods Should Be Made in China ”等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UCP500第13条C款的划定,“如果声誉证含有某些前提但并未叙明需提交与之符合的票据,银即将以为未列明此前提,而对此不予理会”。
  又UCP500第二十一条划定:“对出单人或票据内容未做划定。当要求提走运输票据、保险票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票据时,声誉证中应划定该票据的出单人及其说话或内容,如声誉证对此未做划定,只需所提交票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别的划定票据同等,银即将接受此票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未列明前提的票据可以不予理会,反之则一定要出具。根据国际商会于1994年9月1日宣布的《申明不雅观点书》(POSITION PAPER),其中第3号对UCP500第13条C款“非票据前提”作出了准确注释,指出若跟单声誉证出现一个前提明白地连接着该证划定的票据,此项前提不能视为非票据前提。
  如:“Beneficiary to intimate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directly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on shipment an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受益人须在装船后,立刻将一套非议付票据直接送达请求人,票据中随附表明此功效的《受益物证明》”。此类票据必需出具,不能视为“非票据前提”。
  又如跟单声誉证的一个前提说到货色产地中国,没有要求产地证,仅就“中国产地”可以视为“非票据前提”,依照UCP500第13条C款划定,对此不予理会。可是若统一声誉证划定了产地证,那就不是“非票据前提”了,因为产地证必需表明“中国产地”。
  综上所述,关于“非票据前提”,我们应区别情况接纳响应对策:
  1;在声誉证“DOCUMENTS REQUIRED”中,明白要求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则“ADDITIONAL CONDITIONS”中的条目“Factory”S Inspection To Be Final”必需在检验证书上有反应,即需提交有标明“Factory”签发的检验证书给银行作为议付票据。
  2;若声誉证“DOCUMENTS REQUIRED”中,未要求提交检验证书,则求助信中所提的条目,符合UCP500第13条C款划定的非票据前提,可以不予理会。
  3;关于跟单声誉证出现一个前提明白地连接着该证划定的票据条目时,不能简朴地认作“非票据前提”,而应该出具与此前提符合合的票据。
  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括有非票据前提的声誉证时,如果可以利便出单,只管即便依照声誉证要求出具。如果出单有困难,应及时与开证请求人联系,只管即便使声誉证条目票据化,大概爽性要求删除该条目。对确实不能打消的非票据化前提,受益人要以UCP500为根据,连系理想情况,对非票据化前提做妥帖处理,在响应的票据上表明其已按声誉证要求的前提办理,防止在交单时出现胶葛,影响及时收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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