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赞同的《2009年末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通知布告,其中划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友邦度的部分税目标商品继承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现经国务院赞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在商业协议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议税率表(菲律宾)》利用了简化的商品称呼,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响应税号的货物同等。
本通知布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议税率表(菲律宾)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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