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
0 ihunter 2010/06
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等相干税收题目的关照
1999-01-15国税发[1999]12号有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色的税收题目,财政部,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团结下发的 (财税字[1998]184号)中作了明白划定,继承实施出口货色"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触及的相干题目关照如下: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庖署理出口货色免税的考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划定实施.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商业体例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物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让渡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举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题目,即直接出口免税题目,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展开的直接出口营业,可以依照有关划定免征中心关键的增值税,消耗税.
三,对老企业使用本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构造存款临盆的中标机电产物,可按出口货色举行管理,实施"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响应耽误至2000年底为止.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9)083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关键字:1993年12月15日 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26日 1993年12月13日 外商投资企业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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