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混同的提单该如何办
有如许一则案例:
A行同时议付了统一受益人的两票票据,票据分属不合开证行的两个声誉证,声誉证均为自在议付声誉证。因为出口货色相通和银行包办人员忽略,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相互的提单混同,每一套票据中只要2/3提单和另一份票据的1/3提单。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包管提货,遂以此谈判,最终迫使乙行付款。
此案固然终局圆满,但留给我们的思索却良多。
一、开证行的失落误
本案中,开证行的失落误在于:在对方指出已办提货包管时,显现得理不直气不壮,未能对峙拒付。理想上,UCP500第十四条付与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时拒付的权利,此案例中所提交的票据有清楚不符点,所以开证行的拒付是合法、无可厚非的。
固然根据通俗银行的做法,在为开证请求人办理了提货包管后,即便票据存在不符点也不能对外拒付,重要缘故原因是一旦受益人要求退回票据并向船公司要求退运时,船公司会转而要求开证行实施提货包管项下义务,开证行有年夜概会蒙受经济和信誉双重丧失落。但在此营业中,因为议付行的失落误,提交到开证行柜台的是2/3提单,即便是受益人要求退单,也无法凭这2/3提单向船公司要求退运,开证行年夜可不用担心,相反对峙拒付反倒有助于开证行躲避敲诈危害。根据我外洋汇管理局有关结售汇方面的划定,如因缺少物权票据而惹起的不符点,开证行不得对外付款。这一方面是为防止企业的逃汇活动,一方面也为防止敲诈发作。
至于已做提货包管即而拒付能否影响开证行信誉的题目,笔者则以为未必。首先提货包管是开证行对船公司的一种包管,而非对受益人的答应。固然从表面上看,提货包管的标的物是声誉证项下的货色,好象是开证行凭提货包管在声誉证项下向请求人放货,而本性上是船公司对收货人释放货权,提货包管是自力于声誉证之外的银行对船公司的包管。其次,开证行处理票据根据的是声誉证和UCP500。只需票据符合,开证行承当付款营业,如果票据不符,开证行受UCP500第14条束缚,只需该条所划定的前提满意,开证行就有权对外拒付,以合法的来由拒付有助于提高开证行的信誉。三是声誉证各方处理的是票据,而不是与票据有关的货色、效力或其他活动。开证行出具提货包管理睬请求人提货属“与票据有关的效力或其他活动”,声誉证各方处理营业必需以票据为基础,票据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但是在本案例中,开证行也有付款的原理在:根据UCP500第9条A款,“不可打消声誉证项下,若划定之票据提交于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声誉证条目,即组成开证行确实定答应”,而当受益人将票据提交给A行时,票据是符合的,这理想上已组成开证行付款的义务。只需议付行能证明其收到票据时确系单证符合、单单同等,开证行就须在合理时候内支付声誉证项下款项。
二、议付行的尴尬
票据的错寄完全由议付行惹起,议付行答应担改正错误和补偿因错而招致之丧失落的责任,此时议付行的办法须权衡利害,慎之又慎。
(1)应勇于认错。
根据UCP500第九条,此票票据由受益人提交给议付行时是符合的,这就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答应。只需议付行向开证行坦陈毕竟IT,同时供给证据(如提单的复印件)证明票据交到其柜台时确系符合,则开证行应付款。固然这种取证相对来讲比较困难,在理想下行得通,要切当地申明票据符合须花一番心思,尤其是现在我国船公司出具的提单年夜多一式三份(只要一部分有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字样),所以即便三份均复印也无法证明是全套提单,况且如何证明这全套提单确已提交也是个困难。只凭议付行一个电报声明受益人交单时已提交全套提单似无法压服开证行付款,大概连系下面(2)条,坦陈一份提单在那边,并要求开证代为查找,以此证明则较易为开证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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