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划定
0 ihunter 2010/06
海运提单划定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全部有关UCP500条目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划定的争议占10.5%。比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目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若何准确了解及使用第23条的划定,不断是摆在各方当事人刻下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若何对之加以点窜及完竣的重要义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题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范例。
一、UCP第23条的合用
如果声誉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票据,则合用UCP第23条。如果声誉证要求提交“海运”或“陆地”运输票据,则合用UCP第23条。只需运输票据是港至港运输票据,票据不一定要利用“海运”或“陆地”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划定。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声誉证理睬提交多式运输票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利用了海运一种运输体例,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以为仍应合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关照人及背书
(一)如果声誉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签字流的称呼前出现“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照旧事后印就的。异样,如果声誉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签字流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庖署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声誉证未划定关照人,则提单中的相干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体例填写。不外,实务中的每每做法是填写开证请求人的称呼和地点。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声誉证划定的装运港的称呼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晰货色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讲明表明货色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现的口岸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声誉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需具有有效的“已装船”讲明,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口岸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声誉证划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声誉证理睬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了然不合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声誉证划定的口岸范围内),则必需在装船讲明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称呼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口岸为装运港及响应船名,装船讲明可不用包括口岸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通,则不需讲明口岸、船名,前提是“前途运输”栏为空白;若“前途运输”栏包括一些信息,则必需讲明起运港及响应船名。
(二)声誉证划定的卸货港的称呼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晰货色将由船只保送至该最终目标地,且有讲明表明卸货港便是“最终目标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现的口岸,也可在“最终目标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声誉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需具有有效的“已装船”讲明,银行可以接受显现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口岸为目标地的提单。
(三)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划定的装运港相通,例如,收货地为喷鼻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喷鼻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统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讲明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如果声誉证划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口岸”),则提单必需标明理想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并且该口岸必需位于声誉证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转运是指在声誉证划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历程中将货色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作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固然声誉证年夜概克制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旧理睬在某些情况下举行转运。可是,如果声誉证克制转运,且拂拭UCP500第23条d款的合用,则表面表明将发作或年夜概发作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划定,即便声誉证克制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作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接受,只需提单上证明有关货色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统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因此,如欲完全克制转运,声誉证还须注明拂拭UCP500第23条d款的合用。
(三)如果声誉证克制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口岸(声誉证分外理睬或在声誉证划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需票据表明货色是用统一艘船并经统一航程,目标地为统一卸货港,则此种票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有不合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刻日,且该日期必需在声誉证划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组身分批装运,等于这些船在同日动身并驶向统一目标地。
五、装船讲明
(一)如果提交的是事后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零丁的装船讲明,此时,该装船讲明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讲明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照旧之后。
上述划定明白了何为提单日期(B/L date),以及装运日期可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根据第R284号意见,关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讲明;关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需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讲明,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别的包括“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 on board”具有异样效能。
六、洁净提单
(一)载有明白声明货色和/或包装状况出缺陷的条目或讲明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白声明货色和/或包装状况出缺陷的条目或讲明(如“包装状况年夜概无法满意海运航程”),不组成不符点。申明包装“是无法满意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二)即便声誉证年夜提要求“洁净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洁净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现“洁净”字样。
(三)如果提单上出现“洁净”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洁净讲明或不洁净,除非提单载有明白声明货色或包装出缺陷的条目或讲明。
七、提单的签订
(一)正本提单必需以UCP500第20条b款划定的体例举行签订,且承运人的称呼必需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如果提单由代庖署理人代表承运人签订,则必需表明其代庖署理身份,同时表明其所代庖署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别的中央已经标了然承运人。
2.如果由船长签订提单,则其签字必需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用标明船长姓名。
3.如果由代庖署理人代表船长签订提单,则必需表明其代庖署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庖署理的船长姓名。
(二)如果声誉证划定“可以接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L)”或利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订而不用表明其为承运人或签字承运人的代庖署理人。提单也不用显现承运人的称呼。
可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意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别的划定的要求。
八、改正及证明
(一)对提单的改正必需加以证明。证明从表面看来必需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庖署理人所为(该代庖署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订提单的代庖署理人不合),只需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庖署理人身份。
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庖署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改正予以确认。根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改正确实供认以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庖署理人作出,不论该签订人能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明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改正。
装船讲明并非对提单的改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的零丁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明。
(二)不可让渡的正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明。
九、全套正本
合用UCP第23条的运输票据必需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标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类似表述的运输票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本领接受为正本。拜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票据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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