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通知布告
0 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通知布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推销税)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2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推销税,纳税时候自2003年11月22日起,刻日为5年。在纳税刻日届满之际,应海内相干企业的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合用的反推销步伐举行期终复检察询拜访。在反推销步伐期终复检察询拜访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承征收反推销税,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报告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承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通知布告、2006年第1号通知布告和2006年第40号通知布告划定的产物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推销税。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通知布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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