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百问(102)典质人能否有权让渡典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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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案例
2003年5月,刘某向谭某借款50万元投资一个食物加工场。刘某以自己栖身的衡宇为谭某设置了典质,并办理了房产典质登记手续。典质期间,房市下跌,刘某向借此机遇将衡宇以58万元卖予陈某。并将此决议关照了谭某,但谭某判断反对,刘某能否有权出卖让渡该典质物?
申明
根据《包管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典质期间,典质人让渡已办理登记的典质物的,该当关照典质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让渡物已典质的情况;典质人未关照典质权人大概未告知受让人的,让渡活动有效。
综上,刘某在实施了对谭某、陈某的告知义务后,典质期间有让渡典质物的权益。该让渡不以谭某赞同为要件,即便不满意也不影响典质物让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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