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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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2005年12月7日财税[2005]16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临盆培植兵团财政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搀扶家禽业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干税收政策题目关照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通俗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躲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物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都会维护培植税和教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躲冷冻企业进里手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躲冷冻所获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划定。
三、对企业或团体因为禽类扑杀所获得的财政专项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团体所得税;对企业因为禽类扑杀所形成的净丧失落,理睬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系统体例承当。
五、对禽类加工产物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夷易近政府赞同,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躲冷冻企业及团体临盆运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得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税、房产税和车船利用税。
请依照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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