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中利用声誉证体例的危害
0 ihunter 2010/06
国际商业中利用声誉证体例的危害
鄙人列情况下,声誉证体例比托收的危害还年夜。
1、软条目声誉证。
是指开证行在声誉证内列有货方不易办到或即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及客户托故拒付的条目,如在声誉证中划定“检验证必需由外洋某客户签字,并与开证行留存的字样相通”。因为货方并不晓得留存在开证行的签字是何样,一旦该客户故意诈骗,将留存的字样更换,或迟迟不把签字检验证寄回,将形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2、声誉证中划定的特别条目。
要求自寄提单或由议付行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外洋某客户,如果照办,外洋客户不用付款就可拿到提单提货,客户将货主提走后,就能以质量等捏词或在单证上找茬拒付。这一结果比托收体例还重要,因为,在正常托收中,D/P体例(付款交单)要客户将货款交银行后,本领拿到提单等货运票据;即利用D/A(承兑交单)体例,起码要由客户在汇票上“承兑”(作付款答应)后,本领拿到提单举行提货,而用上述声誉证体例,貌似银行开证可以太平无事了,实在潜存着极年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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